村委会委员候选人吴某在选举场地张贴大字报,诋毁竞争对手董某,被对方起诉侵犯名誉权,并被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近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吴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因情节并不严重,不用赔偿。
去年5月的一天,通州区某村村委会举行换届选举,董某作为新一届村委会委员的候选人之一赶往选举会场。在会场附近,他发现有两处张贴了标题为《感谢信》的大字报,署名为同是村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吴某。大字报中有一段话为“再说某某人,此人名不见经传,见人说不出一句整话,只不过仗着自己是某某人的妹夫,利用裙带关系在村内谋职,后承包某某印刷厂多年之久。此印刷厂至今已新迁二址,某某未花一分钱,三厂址均由台湖大队出资营建,其中二次的搬迁款中饱私囊,只今年上缴40万元利润。试问,这些小钱够土地租金吗?这又是一个利用裙带关系,靠吃村民血汗生存的吸血鬼。”
董某说,这段话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村民均知道说的就是他,因为印刷厂前任法定代表人是他大舅子,并提供了印刷厂的证明。两张大字报惹来不少村民围观、议论,虽然他最终仍旧当选为该村党支部副书记,但吴某为了达到自己当选村委会委员的目的,不顾事实,恶意中伤,意在毁损他的名誉,达到阻止村民选他为村委会委员的目的。董某认为,吴某的行为造成其声誉的巨大损害,故要求吴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
开庭时,吴某也认可大字报中所述第一个“某某人”确指董某。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吴某在未向任何组织或部门查实情况的前提下,采取不正当手段张贴诋毁性质的大字报,对董某的名誉及社会影响确实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吴某的行为情节并不严重,亦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董某要求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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