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的公开平台
政府采购的制度建立之初,目的就在于信息、过程、结果的公开。赵勇表示,与官员的任命、升迁相比,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更高,“从发布到中标,大家都能看得到”。
但这一“最透明”的制度,仍有改进空间。
招标采购的信息发布渠道不一,一直为人诟病。各个部门分散发布,一些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网站是商业化的,需要注册付费,才能订阅。
对此,许多学者建议,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集中的信息发布平台。
刘俊海表示,任何一个招标采购的情况,哪些人来投标,都应当在网上公示,实现招标、缔约、履约全程透明。
改革评标委员会,也在刘俊海的建议之中。他认为,传统的招标方式易被招标人操纵,对评标委员会的委员,应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他认为,应将全国的评标委员会联网,甚至本行业、本地的,都应该回避。“本地的大家都认识,谁好意思说当地企业不行啊。”
赵勇同样认为,招标评定方式需要改革,原因在于现在无人负责。“临时成立的评标委员会,选出来的产品出了问题,没人负责。招标人可以直接定标,也不用承担责任。”
不协调的法律
《政府采购法》的问题里,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也是针对工程建设的招投标。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和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刘俊海说,“这样一来,采购货物人为分成两段,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他认为,“两法合一”,合并成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建立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才是治本之策。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这也是“两法合一”的难点之一。赵勇表示,《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这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难产”的原因类似,“两法合一”后,权力如何分配,同样是争议所在。
“这在技术上没有任何难度,唯一的阻碍是部门之间的分歧。”徐焕东这样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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