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60多亿元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机场公路,如今已封闭施工近3个月。
近日,本报收到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采访回函,证实此前一项涉及萧山机场公路TJ06标段的举报,其核心内容“基本接近事实”。
该项举报认为,TJ06标段中标单位涉嫌业绩造假,将已完成的一座桥梁主线长度,由562米更改为2046.08米,以满足招标条件。本报视点版5月6日曾对此作过报道。
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工程已经开始施工,即便举报属实,项目也将继续由原中标单位施工。
记者了解到,萧山机场公路是连接杭州主城区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的骨架道路,也是与多条高速和城市快速路网紧密相连的重要通道。因地理位置重要,在官方介绍中,它被称为“省门第一路”,其改建工程还在2009年被列为浙江省重点工程。
这样一项重要工程,由一家未能满足业绩要求的企业继续施工,其质量能否得到保障?这成为决定该工程去向的关键因素。
核心举报被证实
2013年12月19日,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为业主单位,发出了萧山机场公路改建工程4个施工合同段的招标公告,其中TJ06标段在招标公告所附的资格审查条件中,有着一段十分严格的描述:2008年7月1日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地完成过主线连续总长在1000M(含)以上的一级或高速公路现浇连续箱梁桥的施工,或2008年7月1日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地完成过主线连续总长在1000M(含)以上(该桥中须含单跨跨径60M〈含〉以上的桥跨结构)的高速公路桥梁的施工。
公告发布以后,共有74家单位报名参与投标。2014年1月22日,该项招标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
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网公示的中标候选人信息显示,TJ06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提供的桥梁相关业绩为“广州增城至从化高速公路(含街口支线)路基工程第S14合同段”,“桥梁最大跨径60M长度2046.08M”。
这一业绩很快遭到第二中标候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质疑。中交三公司在公示期最后一日向业主单位提出了异议。
此后这项异议辗转多个部门,并引起浙江省纪委重视。
今年4月初,广东省交通厅在给《法制日报》的一份回函中证实:“增从高速S14合同段共包括7座桥梁,合计2382.08米。”
5月初,在一份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中,广东省交通厅进一步明确,上述桥梁中主线最长的仅为562.08米。
其间,浙江省招标办给记者的答复一直是正在调查中。直到近日,该办向本报寄来采访回复函,称:“经查,举报反映的问题有不符合事实之处,如最大跨径;亦有与事实基本接近之处,如主线桥长。”
此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八咏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宇光表示:“我们标书里面的任何东西,没有任何造假,有人对这个有争议,无非是理解上的争议。作为企业自身我们实事求是地投标,至于业主怎么理解、怎么采信、采信与否,这和我们是不相干的。”
继续由其施工?
6月中旬,记者在萧山机场公路TJ06施工现场看到,施工在正常进行中。
业主单位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陈军告诉记者,从5月份开工以来,施工一直照常进行,“相关举报不可能会影响到施工”。
“即便举报查实了,也不可能再让它退场了,退场的话影响太大了。我们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以经济手段进行处罚。”陈军说。
陈军作出这样的判断,依据是浙江省交通厅在2013年9月下发的《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
按照这份通知,施工企业要在诚信信息系统公开已完成业绩。对于被投诉网上公开的业绩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若未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投诉有效期内的,则不影响其参与投标项目的中标结果。
“在这方面,招投标法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建设法规与招投标专家、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朱宏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在工程开始施工后发现业绩不符合要求,中标企业是否应被取消中标资格?朱宏亮和另一名曾多年参与国家招标师考试试题审核、阅卷的专家张智认为,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
朱宏亮认为,首先要看其他投标人是否就这个问题提出不同意见。招标文件中明确说,要满足这个条件,结果它不满足,还让他中标了,这是侵害了其他招标人的利益;其次看业主单位态度,业主单位可以以这个为理由来取消它的中标资格。
张智认为:“如果对于余下工程独立发包影响不大的,还是应该分清可改正的错误和不可改正的错误。只要可改正,就应该立马取消其中标资格。”
陈军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招标文件中对桥梁特殊要求,是根据项目特点来制定的。我们这个项目全线高架,每个标段都有3至4公里的桥梁,所以没有这个业绩我们就不允许来投标。”
而如今继续由其施工,陈军的解释是:“达不到要求也没办法,两害并存取其轻嘛,因为如果让它退场,对我整个工程的影响是不得了的。我们也咨询过招标办和交通厅,意见基本是一致的。”
本可制止的错误
按照浙江省交通厅2013年的规定,施工企业上传到诚信信息系统中的业绩,在评标时即成为判断投标者所提交业绩真伪的依据。
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里,记者登录该诚信系统后,在八咏公司“已完成业绩”中都能看到“增从高速S14合同段”这一业绩,其中“本合同段中最长桥梁的桥梁长度”一项中标明的长度为“2046.08米”。
6月19日,记者以施工企业的名义致电浙江省交通厅,咨询在填报业绩桥梁长度一项时,是否可以将几座桥梁累加。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桥梁长度指的是单座,不能累加。
那么八咏公司单座最长仅562.08米的桥梁,最终如何成为投标业绩中的“2046.08米”,并成功获取中标?
“这其中有很多次机会,监管部门都可以改变如今尴尬的局面,但被忽略了。”张智了解了大致情况后评价。
相关资料显示,举报人在1月27日公示期最后一天向业主单位提交异议书。两天后,业主单位回复称,中交三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现场照片,并非有效证明材料,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确实有效证据。
“业主单位本应是最关心工程质量的,在出现异议后,理应更积极地介入调查。”张智认为。
2月10日,举报人又将所异议事项投诉至浙江省招标办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次日,浙江省发改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超过规定时效”为由驳回投诉。
在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后,该标段的招投标程序却照常进行。2月12日,业主单位向八咏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2月28日,双方最终签下项目施工合同。
“既然纪委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我觉得行政监督部门应该秉着实事求是原则,责令业主单位暂停下一阶段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调查。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性,一旦程序往下走,就会不具备责令改正的条件了。”张智说。
在举报调查过程中,广东省交通厅曾应浙江省交通厅要求,出具过一份证明材料。该份证明提及,“其中互通桥梁连续总长合计2006.08米”。这被浙江方面作为八咏公司业绩属实的依据。
而广东省交通厅质量监督站一名负责人向记者坦言:“‘合计’一词意思已经十分明白,是指多座桥梁,即便有模糊之处,浙江方面理应进一步发函来核实,甚至派人来调查。”
张智认为,虽然从程序上,浙江的监管部门并没有违背具体的法条,但是很多做法是违背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的。
“不管哪一方,都不应该恶意应用程序法条,比如以超过时限一两天为由,就对事实上的问题不管不顾。行政监督主体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处理异议。”张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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