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沪7天无理由退货投诉达占6成化妆品内衣等将不适用
去年10月,经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了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的新制度。针对这一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下周即将审议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中2条法案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记者了解到,今后上海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商品将不适用于网购的7天无理由退货范畴,并且明确7天无理由退货必须“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
-记者调查
想要退货并不容易
市民徐小姐是公司白领,每月在网店购物消费大约2000元,是个网购达人。
徐小姐反映,在3月15日之后虽然有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仍然有部分店铺声明“7天无理由退货”无效。“我前后退过两次,一次是网络红人模特开的淘宝店,收到的衣服实际尺寸和图片尺寸不符,客服不肯退款,说误差几厘米是正常的,但是我坚持退款,因为实在太大没法穿,店铺不肯退,说只能换货。”后来找了淘宝小二介入才强制退款成功。
后来一次经历并没有这么成功。徐小姐在某网站买了自拍神器,收到货后,徐小姐发现相机有被人使用过的痕迹,便据此向商家提出退货。可商家态度十分坚决,认为徐小姐已经拆封,使用痕迹可能是她自己造成的,提出“退货必须要提供收货时的相关证据”。
“法律规定可以7天内无理由退货,可是不拆封怎么鉴别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徐小姐又找到电商平台的客服人员,对方的回答仍然是:商品必须是在完好的状态下才能退货,包装、附件、发票等都属于商品的一部分,一旦拆封即视为商品不再完好,这种情况不适用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徐小姐最后投诉12315,但是至今没有说法。
与此同时,电商在新《消法》实施后同样出现了退货量激增的情况,导致经营成本上升。记者致电苏宁售后,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手机的退货量相比3月15日之前增长了500%,电器等退货量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由于退货量的激增将会大大增加企业成本,很难规避‘退货商品’被二次销售。”易迅网售后经理考滨说,“修改后的《消法》也没有对此给出明确规定,很可能一些网站电商会偷偷将拆封的电子产品等再次销售,消费者只能在查询了通讯记录后,才意识到自己购买的是二手产品。”
-部门回应
无理由退货投诉达62%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今年3月15日新《消法》施行后,部分电商平台退货量激增。据市消保委统计,截至6月30日,市消费者12315热线共受理与新《消法》新增制度有关的投诉611件,其中涉及7天无理由退货的投诉达378件,占总投诉量的62%。
“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部分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发现,在一些网站商品介绍中,很少标明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字样。
“投诉中还有很大一部分集中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新《消法》中‘退货商品应当完好’中‘完好’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对退货时“完好”的理解往往倾向于较低标准,普遍认为只要商品本身没问题就应该符合退货的条件;而经营者坚持的标准相对较高,主要考虑商品价值是否贬损、是否影响再次销售等因素。另外,不同商品的性能差别也会进一步扩大双方对“完好”的理解差异。
此外,新《消法》还界定了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况,即“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对于这点,消费者与经营者也存在着不同理解。
-新增条款
明确经营者告知义务
为了增强上位法的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要求经营者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以达到“一人一物一确认”的要求,这样既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为事后消费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利。
《修正案(草案)》还对上位法中“完好”的概念具体化为“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并规定退货时还应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赠品等;还明确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市人大财经委表示,新《消法》设立网购、电视电话购物、邮购等领域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收到商家的支持与消费者的欢迎,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新《消法》实施后,各方对“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调研中,经营者大多赞成此项规定,并希望进一步细化,但消费者普遍反映“不影响再次销售”标准难以确定,易引发新的纠纷,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议对上述条款作进一步研究。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将于下周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
- “七日无理由退货”生效已经3个月 消费者仍受挫
- 网友总结超好用的政府网站 投诉打假寻开心样样行
- 记者就垃圾短信向六部门投诉 均未获处理结果
- 3月15日起网购商品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 收件人开箱验货被拒欲投诉 被快递员打脸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