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有云南媒体报道称,四川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在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法院递交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求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郑某某是谁?单位领导求情者又是谁?大理市中级法院对此表示:“不便透露。”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通过多个渠道证实,郑某某叫郑洪雁;眉山某国家机关,即为眉山市气象局。
昨天下午,眉山市气象局纪检组长孙洪述回应媒体称:“这件事有些欠妥,欠妥……不管是哪个单位,都有一种对同事的保护心理。”孙洪述还表示,自法院判决书下达后,眉山市气象局已对郑洪雁作出了开除处理;党纪方面,眉山市相关部门也已立案审查。
事发 大理旅游 肇事逃逸让弟弟“顶包”
据云南媒体报道:今年2月,郑某某和家人自驾到云南旅行。2月4日9时57分许,郑某某驾车行驶至大理市双廊镇大丽高速路K50+560米附近时,与车道内行走的吕某某相撞,致吕某某死亡。
事发后,郑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其与亲人串供,决定由其弟弟顶包。车辆行驶至大理市海东镇收费站后,其弟弟报警称:自己在大丽路上肇事,现在收费站等候处理。
接警后,交警赶至海东收费站,将当事人等和肇事车辆带回交警队调查。民警在调查中发现:现场调查情况与自称驾驶车辆的肇事者所述事实存在诸多矛盾。在经过深入调查后,民警从郑某某女儿处打开突破口。其女儿证实:在肇事后,其母亲、父亲、舅舅等人在串供时,要求其指认其舅舅为肇事者。在证据面前,郑某某承认:她在肇事后逃逸,并串供让其弟弟顶包。
据此,云南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郑某某肇事后逃逸本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被害人进入高速公路行走有过错,故认定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郑某某赔偿了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20余万元。
发展 单位行动 向法院发公函求情“免处”
5月28日,大理市检察院以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上述媒体报道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郑某某所在单位领导来到该院,递交免予刑事处罚函。以郑某某工作表现优异,且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为由,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报道称,该院未理会郑某某所在单位对审判的“另类干涉”,审理查明事实后于近日宣判,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昨天,华西都市报记者致电大理市中级法院,证实了该判决。但对郑某某是谁?隶属哪个单位?该院以“影响不好”为由拒绝透露。
调查 此人是谁 眉山市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
那么,郑某某到底是谁,具有怎样的身份?昨天,记者经过多方调查证实,郑某某系眉山市气象局工作人员,真名叫郑鸿雁。
昨天下午,华西都市报记者前往眉山市气象局,在办公大楼与多位该局工作人员交流并获知,郑洪雁系眉山市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为眉山洪雅县人,现居住眉山市东坡区,从事气象工作已有20多年。
在同事眼中,郑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待人热忱。“很多时候晚上八九点了,她还一个人在办公室整理材料。她离开这几天,干工作就像少了主心骨。打个比方,她就是我们这的发动机,很多事情都会亲自过问,直到落实好。”郑某某所在办公室工作人员桂某说,这次事发生后,让人既心疼又惋惜。
眉山市气象局纪检组长孙洪述表示,单位对于郑肇事逃逸一事的具体经过并不十分清楚。不过判决书下达后,郑并未提出上诉,因此事件过程应该属实。
探访 关于发函 这件事有些欠妥,欠妥……
媒体报道还称,郑洪雁案发后,单位领导曾发函求情。孙洪述对此没有提供过多信息,他表示:“这件事有些欠妥,欠妥……不管是哪个单位,都有一种对同事的保护心理。”他还介绍称,法院判决书下达后,眉山市气象局已对郑作出行政开除处理。党纪方面,眉山市相关部门已立案审查。
昨天下午,记者在眉山市气象局办公区内没有看到郑本人,在其办公桌上,关于她平日的工作材料,已一并收拾完毕。
据熟悉者透露,郑在日常工作中主要负责人事、教育、群众路线等方面工作。由于工作负责,多年以来郑一直被评为该局优秀工作人员。此外,郑洪雁还曾被评为眉山市优秀公务员。不过,上述说法尚未得到眉山官方证实。华西都市报记者梁波知道一下逃逸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顶包
是指让他人冒名顶罪,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顶包”现象尤其突出。这是因为交通事故事发突然,一般缺乏有力的目击证据,“玩猫腻”的空间较大。处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顶包”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怎么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法院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肇事车主不应该逃离现场,而应自动投案自首积极为受害者作出赔偿,这样可减轻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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