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腾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邵宗其故意杀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一案,同时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宗华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2014年1月30日下午,腾冲县猴桥镇箐口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邵宗其持枪行凶,造成本村6人死亡,3人受伤。2月3日下午5点15分,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并且在5日下午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云南省腾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11日8时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在核对被告人等当事人身份后,法庭首先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等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审判长组织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被告人邵宗其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询问了被告人。针对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宣读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并就鉴定报告内容传唤了两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鉴定人进行了交叉询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法庭辩论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邵宗其作了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意见。
辩论终结后,法庭审理转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邵宗华等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经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结束前,被告人邵宗其作了最后陈述。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日18时10分,审判长宣布恢复庭审并当庭宣判,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人邵宗其系腾冲县猴桥镇箐口村小灰山社的村民,其于2012年9月获知妻子刘本红与同村村民邵宗华、邵宗平曾发生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要求与对方协商解决,因未果而产生报复念头,并于2013年开始着手进行一系列的准备。2013年8月,被告人邵宗其购得一支7.62毫米自动步枪和70发子弹运回家中藏匿,随后到自家干浪塘山林试射枪支;11月份购买云MH3958的北京吉普车。期间,还进行了相关债权债务的清理,决定选择在农历大年三十,在当地村民都依照风俗在家里燃放鞭炮、准备年饭之时实施报复行为。
2014年1月30日17时左右,被告人邵宗其驾驶吉普车携带装好子弹的7.62毫米自动步枪到达被害人邵宗华家,首先向站在院子里的邵宗华的儿子邵永成开了一枪,随即又向邵宗华的父亲邵维志、母亲陈玉仙、女儿邵娅楠进行扫射,然后进到厨房向邵宗华及其妻子刘金春连开数枪。被害人邵维志因被枪弹三次打击致腹腔脏器严重损伤伴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被害人刘金春被枪弹五次打击在送往医院过程中因内脏损伤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邵宗华因被枪弹击打受重伤、邵永成、陈玉仙则分别因被枪弹击打受轻伤而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害人邵娅楠侥幸逃脱未受伤。
随后,被告人邵宗其将枪支重新填装子弹,驾车行至被害人邵宗平家门口,首先向在大门口的邵宗平的长子邵本璞射击,随即走到厨房向被害人邵宗平和妻子李升艳射击,然后到卫生间朝正在上厕所的邵宗平的次子邵彪射击后驾车逃离现场。致邵宗平一家四口当场死亡,其中邵本璞因被枪弹两次打击致心脏和肺脏严重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邵宗平因被枪弹三次打击致内脏严重损伤死亡,李升艳因被枪弹两次击打致胸腹脏器严重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邵彪因被枪弹三次击打致重度颅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邵宗其立即驾驶吉普车逃往同镇的永兴村脱壳仙山藏匿了车辆、枪支、子弹。2014年2月3日,逃至箐口村板桥社一户居民家中时被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邵宗华、邵永成、陈玉仙到医院住院治疗,合计用去医疗费人民币437404.11元。
被告人邵宗其的家属在案发后分别代为其向被害人邵宗华家支付人民币28100元,向被害人邵宗平家支付人民币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宗其为报复他人购买、运输枪支、子弹并使用该枪支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国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宗其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宗其出境购买枪支的犯罪事实仅有其本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指控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邵宗其不顾后果,持枪对被害人邵宗平、邵宗华的家人进行杀害,致被害人邵宗平家一家四口全部死亡,邵宗华家死亡两人,受伤三人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对其从严惩处。其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的予以采纳,其余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邵宗其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宗华、邵永成、陈玉仙、邵维茂、金贤明、李家积、邵维书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邵宗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邵宗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宗华、邵永成、陈玉仙经济损失人民币505904.11元(含已支付的281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维茂、金贤明、李家积、邵维书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宗华、邵永成、陈玉仙、邵维茂、金贤明、李家积、邵维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被查获的7.62毫米自动步枪1支、子弹41发,云MH3958吉普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弹壳23枚、弹头19枚、长刀1把及其他物品予以封存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邵宗其当庭表示上诉。
案件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邵宗其及被害人家属在庭审过程中情绪稳定。法庭除庭审现场外,还设立了两个视频旁听室,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以及各界群众等200余人全程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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