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素致政务失信频现
记者采访发现,政务失信的频频出现源于四大因素。首先是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湖南省从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的专家认为,由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某些管理者超越了公众给予的委托权力,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者相互争夺利益的现象较多存在。
其次是约束、监督制度不完善。在现实中,由于行政监督中监督主体过多、监督无力、监督职能不明确以及缺乏独立性,这些导致权力机关无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现行的行政监督机制缺乏应有的力度,监督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其三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徐晓日认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内心原有的传统道德观、利益观发生了变化,由于缺乏强化道德约束和用制度维护政府信用的意识,政府失信的行为很少受到限制或惩戒。
当政府决策危害了公共利益,应对主要的政府责任人给予一定的惩罚,让失信的行为和失信的责任、后果相对应。然而,我国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长期以来,行政人员的权责主体很难划分明确,即使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则,面对行政责任问题时,却无力追究。
其四是行政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对干部的晋升考核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过于看重政绩和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公众的满意度、政策的稳定性等重要的考核标准。
上海社科院社会研究所副所长陆小文说,树立良好的公信力要求政府出台政策时必须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并在政策出台后持之以恒地贯彻执行。但实际情况却是,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估机制等,没有对地方政府官员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绩效的行为形成有效抑制,也缺乏对决策执行过程、执行效果的跟踪和约束。
透明公开是政务诚信“试金石”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公开是政务诚信的试金石,如果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时的弹性空间大,就会导致“小动作”难以被发现。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信息公开的进程,建立公职机关诚信记录表,明确其严肃性,以及信息不公开和失信行为的追诉机制。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但公开水平仍待提高、公开机制还须完善。在此期间,一些政府官员弄虚作假、好大喜功,对政务信息不敢公开,甚至公开一些虚假信息,试图浑水摸鱼,更严重损害了政务公开的权威性。
湖南省一位公民信息管理领域的干部认为,我国政府信息偏重保密,公开程度较低,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公众也缺少获取信息的手段和途径。政府信息不公开,公众就缺乏信任的基础和监督政府行为的主要来源。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洪玫建议,应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通过制度将日常类的政府监管信息等“晒”出来,扩大公众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信息渠道;对政府部门“虚报功绩”、玩数据游戏等行为给予严惩。
此外,加强监察制度建设,建立公职机关诚信档案,在多地的政务公开实践中被认为行之有效。目前,一些沿海中心城市正探索对每个公职部门的审计结果记录在案。专家建议,未来可扩大记录范围,比如将公职机关行政复议的结案率、投诉率等包含在内,形成公职机关的信用档案,并将这种信用评级作为机关“一把手”的考核指标。
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
政府一言一行都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受访专家建议,应建立有效机制对每个公务员在行使政府职权的过程中是否恪守诚信做出评议,让诚信成为公务员升降、进出的依据之一。并且,在干部提拔、公务员录取等多个环节率先使用公务员的征信报告,根据其信用等级进行评判,严重失信者不得参加公务员考试,在公务员队伍中形成爱惜信用、维护信用良好记录的氛围,逐步建立起国家级的公务员信用档案。
对此,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先行先试。例如,湖南省近年来逐步开展公务员信用报告查询活动,清查公务员信用污点。其中包括是否存在身份信息被盗用或冒用、信用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错误记录,信用报告是否存在未经本人许可被他人违规查询等情况。
在江苏省睢宁县,在公务人员管理、后备干部提拔考察、事业人员招聘、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资格审核等环节,已经率先执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信用报告不达标,将无法获得提拔。
洪玫认为,应加强公务员群体的职业信用建设,形成公务员“不想、不能、不敢”失信的氛围。不想,即通过宣传教育,从道德层面加强自身修养;不能,即通过相关职业道德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公务员从业的信用守则予以规定;不敢,即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公务员群体失信时的惩治手段。
徐晓日认为,要促进政府诚信制度不断完善,应提供具有威慑力的惩罚机制,目的在于让公职机关和公职人员明白,“如果以失信来换取短期的私利,就很可能会面临丧失权力地位、经济利益甚至人身自由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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