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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劳动法不适应现实要求 专家吁完善集体协商
2015年01月07日 08:38:27 来源: 人民日报

工人在建筑工地上作业。新华社记者詹彦摄

  核心阅读

  我国劳动法自1994年颁布,至今已有20余年,其间未作修改。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多项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劳动法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专家呼吁,应从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预防机制等方面修改完善劳动法,以适应新形势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

  集体协商

  稳定劳动用人关系

  2014年7月21日,广东省珠海一家鞋厂千余工人停工维权。事情源于鞋厂工人听说中山一家鞋厂公布了一条新政策,规定非中山籍员工不得以辞工为由提取公积金,珠海这家鞋厂工人因担心自己所在鞋厂效仿此做法,遂发起停工维权。

  鞋厂停工事件反映出我国劳动法集体协商制度的运行偏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爱青表示,涉及保险福利等重要的劳动权益事项,如果采用集体协商程序,签订集体合同,一般都能保障劳资双方关系稳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但“可以”而非“必须”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在实践中基本流于形式。郑爱青指出,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集体协商制度往往面临工会积极而企业不积极的困境,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建议将集体协商制度纳入劳动法强制性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劳动待遇、劳动条件等事项,实现劳资关系的长久稳定。

  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认为,集体合同就是职工群体和用人单位双方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劳动关系的调整,不能仅仅依赖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制度上,需要一群人联合起来和企业谈判,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实现劳工公平。”

  就如何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郑爱青提议,应该提高工会的地位,在劳动法的修改中增加集体谈判和协商的法定义务。因为集体协商制度最终还得需要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来实现。

  简化程序

  加快处理劳动纠纷

  卢女士是北京一家园林公司的职工,因为工伤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一件简单的工伤纠纷,卢女士却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卢女士的维权之路至少要从申请仲裁开始,只有经过仲裁方能向法院起诉。

  根据现行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仲裁程序需要经过2—3个月的时间,一审、二审程序也分别要经历3—6个月,必要时还可以延长。如此一来,一件劳动纠纷的解决,通常要经历8—11个月才能完结,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设计导致诉讼过程十分漫长。姜俊禄认为,劳动法的这一规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了讼累,原本是为了快速解决劳动纠纷的仲裁程序,在实践中却成为一个拖延赔付责任的工具。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城市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并没有实现将劳动争议解决在仲裁阶段的初衷,应反思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张弓介绍说,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故意不提供相关证据,只把仲裁程序当做一个过场,等到仲裁结束,再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故意拖延纠纷的解决。

  面对这种情况,张弓建议,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制度在实践中确实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只能通过修改法律。作为法律适用部门,法院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通过自由裁量,促使劳动争议的解决体现公平、正义。“比如:针对在仲裁阶段不举证的一方当事人,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之后,可以要求其加强说明,如果缺乏正当的理由,法院就可以判决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张弓同时提出,如果能在立法层面对两个程序的衔接做出更好的安排,如在诉讼阶段合理利用仲裁阶段认定的事实,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措施。

  专家指出,在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设计上,存在多种主张,如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强制性规定,交给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自由选择;或者加强两大程序之间的衔接;以及建立劳动争议简易程序等。各种主张的根本出发点都应为了更加高效地解决劳动纠纷,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劳动领域的正义。

  卫生预防

  全面保护劳动安全

  目前,我国针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无论是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还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许多劳动安全卫生专门条例,都对劳动安全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有效规制,使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利获得了保障。

  随着劳动用工的变化,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人数年年递增。

  2008年,苏有海到山西一家煤矿当掘进工。这是煤矿生产的最前线,人员多,设备集中,噪音大,工作空间狭窄,同时井下存在多种刺激性气体,长期接触容易造成人体呼吸道严重病变。2011年12月,苏有海在矿井下工作时,意外摔伤造成骨折。在进一步检查中,医院确诊其患上了矽肺病。医生分析,苏有海的病因正是由于长期在矿井下吸入有害气体所致,属于典型职业病。

  现实中,类似职业病时有发生。层出不穷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也让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迫切之选。郑爱青表示,现有法律制度缺乏职能和机制之间的协调性,很难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建议尽快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预防机制,在劳动法中增加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

  如何在劳动法中完整体现劳动安全预防机制,郑爱青建议,在劳动法修改时应明确以下问题:发生了什么样的隐患和危险,职工有权利单方面停工,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能够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法与工会法的相衔接;对职工参与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事务,必须形成严密、便捷、职责清晰的机制;在用工成本的厘定、负担方面,应当把职业灾害内化到企业、地方的当期用工成本中;建立统一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制。

标签: 劳动法 责任编辑: 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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