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燕。资料图片
京华时报讯(记者 张剑)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宋海燕,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提供便利,收受了他人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30余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宋海燕不服提出上诉。昨天,记者从市三中院获悉,该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他人办京A牌受贿
宋海燕42岁,河北保定人,研究生文化。2007年到2012年1月,她先后担任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政秘科长、副所长等职务。掌握着公务接待、转办公务、重启号牌等工作,拥有办理相关车辆号牌的权力。
据车辆管理专业人士介绍,现行民用车辆号牌为92式,本市最早一批的92式号牌为京A,由于车辆数量增长迅猛,京A车牌也随之成了“香饽饽”,很多车主希望可以挂上京A车牌,觉得会有面子。正是抓住了这一心理,宋海燕利用自己的权力,收钱收礼,为车主办理京A车牌提供便利。
2007年到2012年11月,在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的过程中,宋海燕先后收受现金13万元,燕莎商场购物卡40张(共价值20万元),找到他人报销了2.3万元费用,收受钱物总价为35万余元。
最初被抓并非因受贿
2012年11月5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宋海燕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侦查人员从宋海燕办公室搜查出31张燕莎商城购物卡。11月7日,在接受公安机关继续询问后,宋海燕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随即侦查机关又针对宋海燕受贿案立案侦查。2013年5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宋海燕被刑事拘留。在审理期间,宋海燕家属退缴20余万元。
一审后提上诉求轻判
朝阳法院认为,宋海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35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宋海燕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积极退赃表现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宋海燕提出上诉。她和她的辩护人认为,其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监视居住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导致对其量刑过重,希望二审予以改判。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宋海燕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监视居住。但在侦查人员从宋海燕办公室搜查出大量购物卡后,对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宋海燕这才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其供述缺乏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市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宋海燕上诉,维持原判。
宋建国司机帮办京A牌受贿获刑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的替班司机管某,利用宋建国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为社会人员办理京A车牌一副,并收取好处费5万元。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28岁的管某是山东省人,初中文化,于2006年至2012年间,负责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进行办公室和休息室的公务服务工作,如卫生保洁、报刊信件收发等,并于2010年起成为宋建国的替班司机。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间,管某接受社会人员杨某的请托,利用宋建国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找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惠民审批,在车管所副所长宋海燕的帮助下,违反规定为杨某办理京A车牌一副,并收受杨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管某后将钱款挥霍。2012年11月26日,管某被指定住所监视居住。
受审时,管某对检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管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即交代了自己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认定其自首。
辩护人还表示,管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量刑时应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有所区别。且管某没有索贿行为,属于事后被动受贿。
西城法院认为,管某身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鉴于管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以自首论,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在案件审理阶段代为退缴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缴款5万元予以没收。
管某的判决书显示,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2日折抵刑期1日,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170天,管某刑期从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5月13日止,他如今已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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