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口中的“个税起征点”是“工资、薪金”的起征点,实习收入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起征点和税率与工资相比均有不同。但仔细算来,兼职越多,减免的部分就越多,对于能够将单项收入化解为多项收入的人来说,这项规定则成了合法避税的有效手段
最近与一个朋友聊天,他说起自己之前实习的时候,一个月赚2800多元,但却要缴纳400元的个人所得税。朋友问:“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是上调到3500了吗,为什么还会被扣税?”
网上一查,发现围绕个税起征点的话题还真是不少。比如,有的人正常上班,有的人做着好几份兼职,回头一算,竟然是兼职的越多,减免的部分就越多。这是为什么呢?
扣不扣税,怎么扣税,我们还是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根据税法,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但大家口中上调的“个税起征点”是“工资、薪金”的起征点,实习收入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根据规定,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内,适用的个税起征点是800元,而税率则是20%。以2800元的实习收入为例,起征点是800元,超出的2000元还要缴纳400元的税费。
然而,这样的个税起征点和税率,对于纳税人来说,却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比如实习生的收入,明明不足工资收入的个税起征点,却要缴纳相应的税款。而对于能够将单项收入化解为多项收入的人来说,这项规定则成了合法避税的有效手段。
我国长期采取分类税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过去,大多数人只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能够获得工资外收入的人很少,分类税制基本保证了税收公平。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工资外的劳务报酬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收入来源。而分类税制无法对个体的综合收入情况进行征税,这就降低了税收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
所幸,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税收政策的短板,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通过综合考量一个人的各个来源收入,努力做到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仅仅由于收入性质不同而导致纳税额的差异加大却未必合理。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与经济生活的不断成熟,这方面的矛盾会愈加突出,我们期待更合理的税制,让收入差距更小、社会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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