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茶“红罐之争”终审落槌
加多宝六广告停用王老吉300万获赔
“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这些原本耳熟能详、充斥屏幕的广告语,以后将退出公众的视野。因虚假宣传,加多宝的这几句广告语被判停止使用。加多宝与王老吉的凉茶广告“恩怨”告一段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维持了此前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等用语的广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此案一审时,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授权其下属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经调查发现,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而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故请求判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一审法院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在《“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后,双方并未就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上积累的商誉作出明确分割,而在此期间所积累的商誉已经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价值,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将双方共同创造的销售成绩作为自己一方的利益行片面宣传,其存在利用王老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用语的广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www.jdbchina.com及www.jdb.cn的网站首页持续1个月、在《南方日报》上连续7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共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聚焦
面对这起凉茶广告纠纷,北京高院如何认定以下几个焦点问题,成为影响本案判决的关键。
焦点一:广药集团有资格告加多宝吗?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没有证明其何种权益受到何种程度的损害,因此,不是本案实体意义上的适格原告。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在涉案广告用语所涉及的部分时间段内,相关凉茶商品曾经使用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分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许可使用权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与本案诉讼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
焦点二:广东加多宝公司该不该担责?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已经提供了加多宝(中国)公司与广东加多宝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商品上分别标注生产商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且联系电话相同等相关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本案中的广告宣传行为是由二者共同实施的。在本案二审期间,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可“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案件诉中禁令裁定作出后”加多宝集团对外的广告宣传工作由加多宝(中国)公司负责实施。因此,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应当认定使用涉案六句宣传用语的宣传行为是由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实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焦点三:加多宝构成虚假宣传吗?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涉案广告内容客观、真实,表达方式适当,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没有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的六句宣传用语不加区分地向相关公众传达“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品牌已具有七年的历史并在中国市场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一直排名第一。故涉案宣传用语是对相关商品信息的片面、歧义性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包括相关商品的品牌历史在内的商品信息产生误解,因而已构成虚假宣传。
焦点四:300万赔偿的依据何在?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决最高限额300万元的赔偿数额,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在网站和《南方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适用法律不当。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在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相关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尽管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证据尚不足以确定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具体数额,亦不足以确定对方公司因此所获利润的具体数额,但证明该宣传行为给己方公司造成了显著的损害。原审法院参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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