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今天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有委员建议,加大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力度。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令人痛心。根据我国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沈春耀委员说,刑法自1997年修订以来,从未对第136条进行修改。他建议,要加大处罚力度。
沈春耀:我们很不希望运用这一条来惩治什么人,但是现实摆在这里,像天津这样的案件,最高判三到七年,这样追责恐怕向牺牲者、受害人亲属、向国人、向全社会都说不过去,太轻了。所以,我建议加大处罚的力度,三到七年能不能改成三到十年。或者重新设计刑罚,第一档五年以下,第二档五到十年,可能还有其他方案。不管怎么说,最高三到七年的处罚有些低了。
他还表示,对负有监管职责的人也要依法追责。
沈春耀:当年发生三聚氰胺事故以后,针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一档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是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现在安全生产方面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社会普遍关注的安评、环评、规划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不可或缺,在这次事故调查当中都会涉及,也会依法处理的。
沈跃跃副委员长也表示,如果时间来得及做一些修改,应对危险物品的肇事罪加大处罚力度。
沈跃跃:8.12天津港瑞海公司危化物品严重爆炸案,损失特别惨重,如果法律能够对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加大处罚力度,既对社会有个交待,也能够警示和预防这方面的犯罪。(记者马闯马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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