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风险挑战中国私人银行发展
专家呼吁尽快建立私人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私人银行发展的首要风险是反洗钱义务与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矛盾。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为客户保密”的原则,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规范又规定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负有向主管机关报告的义务。这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使金融机构处于两难境地。
2014年年底,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为91万亿元,其中高净值家庭约占全部个人资产的40%。预计2015年年底,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大约为110万亿元,其中高净值家庭约占全部个人资产的41%。
近日,兴业银行与波士顿咨询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私人银行2015》披露了上述数字。在该报告中,高净值家庭定义为可投资资产大于600万元人民币的家庭,可投资资产不含房地产、奢侈品等。
公开资料显示,私人银行不是私人开设的银行,而是银行专门针对高净值人群进行的一种定制高端财富管理服务,即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已经有8年的发展过程。
在报告发布会现场,波士顿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何大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法治化是未来金融市场的趋势之一,“十三五”期间,私人银行的法治化会在法规上“有所体现”。
高净值人群近半数是企业主
为了研究经济新常态下高净值人士的特征、投资行为和综合金融需求,兴业银行和波士顿咨询公司进行了调研。
调研选取了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高净值人群,采取以定量问卷为主、定性访谈为辅的方式,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18个省市中,随机抽取了1265名高净值客户和多位来自银行、证券、基金等行业的专家进行访谈,形成上述报告。
报告显示,我国高净值家庭的区域分布仍以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主。从高净值家庭财富总额来看,广东、江苏、北京、山东、上海和浙江六个省市总规模约占全国高净值家庭资产规模的一半,是中国私人财富最为集中的地区。
何大勇介绍说:“京广线上沿途的省份增长速度比较快,另外一个是长江经济带,增长也比较快。”
报告还显示,中国高净值人士的财富来源以创办实业公司获利为主。在财富来源中,创办实业公司获利占47%,投资金融市场获利占25%,工资和福利积累占11%,投资房地产获利占9%,继承父辈财产占7%。
在职业分布上,企业主(包括创业家、企业家)占46%,国有企业高管/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高管、白领和金领)占19%,专业投资人士占9%。其他专业人士(如律师、医生等)占10%,自由职业人士(包括演艺、体育、收藏等领域的人士)占8%。
调研结果显示,平均每位受访者覆盖近3个以上投资领域:大约65%受访客户投资于股票市场,大约61%和56%的受访客户分别投资于现金管理类和固定收益类产品。此外,42%的受访客户投资于信托产品。
本次调研还发现,拥有家室的高净值客户占比较高,84%的受访客户已婚且育有子女,财富传承因此成为客户较为关注的一大领域。其中约21%的客户已经在进行财产继承安排,37%的客户尚未开始但会在近期考虑财产继承安排事项。
“投资需求由个体向家庭综合服务转变。”何大勇认为这正是中国高净值人群投资需求的一个变化。
“从2007年中国第一家私人银行诞生至今,中国私人银行业实现了品牌从无到有、客户管理从粗放到分层、产品从简单到丰富、服务从单一到多元的快速发展的八年,并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业务和管理体系。”报告认为。
专门法律法规处于真空状态
中国银行率先在国内探索私人银行。
2007年3月,中国银行在中资银行中首先推出私人银行业务,这一年也因此被业界称为“中国私人银行元年”。
一年后,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推出私人银行业务,并将私人银行总部设在上海,为个人金融资产在800万元以上的客户提供以资产管理与顾问咨询为核心的财富管理服务。接着,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步入私人银行阵营。
与此同时,银行业监管机构也开始了监管政策探索。
早在2005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私人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但4个月后正式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删除了私人银行服务条款。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功仁认为,其中虽然删去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内容,却为商业银行运用信托方式理财打开了缺口,因为个人理财业务实际上就是信托业务。
监管部门首次正式在规范性文件中提及私人银行,是在4年后。2009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
又是两年后,2011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私人银行客户设置了门槛:“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
此后几年间,监管层在陆续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私人银行业务时有涉及。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增武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对于私人银行业务的“态度应该说是挺支持的”,但目前仍没有出台关于私人银行的专门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迄今为止,在监管层允许发展的背景下,“私人银行发展得还不错”,但专门的监管规定或政策一直尚未出台,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仍然缺少基本的法律支持。
私人银行亟需基本法律制度
2014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中国银监会创新部主任助理李志磊表示,截至当年5月,18家主要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为37万人,管理私人银行客户资产3.8万亿元,约占中国私人财富总额的2%。
刘少军认为,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诸多问题,比如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造成重重障碍。
与此同时,私人银行发展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甘功仁表示,首要的风险是反洗钱义务与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矛盾。由于私人银行的服务对象是高净值资产或超高净值资产客户,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了解客户,鉴别客户托管的财产是否合法。
甘功仁认为,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等,银行在接受一笔巨额财产业务时,同时也就承担了巨大的法律风险,随时可能因涉嫌协助非法资金外逃或洗钱犯罪而遭受法律的惩罚。
此外,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为客户保密”的原则,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规范又规定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负有向主管机关报告的义务。这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使金融机构处于两难境地。
梳理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关于私人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提供的私人银行服务以理财服务为主,因此,私人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受个人理财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甘功仁认为,实践中,私人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模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到底是按委托代理关系确定,还是按照信托关系确定,并不明确。
因此,接受记者采访的学者认为,我国应该从更高的法律层面将私人银行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清楚。
“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并不是说要出台多少细则或者是规则。”王增武认为,“应该建立与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这才是更关键的。” (本报记者 陈磊 本报实习生 胡笑红 张莉雪)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