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运行的意义是为人民服务,但是权力会产生腐败,权力一旦腐败必然祸国殃民,直接损害公众的切身利益。故此,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为了自身利益,有必要也有当然权利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反腐败斗争。而民众群策群力共同努力,对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至关重要。
但是有的人在此产生困惑,认为自己虽然也痛恨腐败,也很想参与反腐败斗争,但是反腐败工作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在负责,自己有劲使不上,插不上手。这种困惑源于把反腐败斗争看简单了,以为反腐败仅仅是查处腐败行为的活动。对此,应引导公众该如何做,才算支持和参与了反腐败斗争。
反腐败斗争绝不仅是查处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那样单一。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行为,但导致权力腐败的因素有多重,例如,思想道德教育不够;社会存在价值观念扭曲现象;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依法处罚不力,震慑、警示作用不强等等。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互为因果。所以,有效地对症下药,就应该针对腐败滋生的现状,综合施策。例如,既应坚决惩治腐败分子,有力打击腐败行为,也应加强思想道德和党性教育,还应营造知荣知耻爱廉尚俭的良好社会氛围,更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全面从严约束监督权力的制度、机制建设等。这些努力缺一不可。可见,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内容丰富,活动空间广阔,人民群众都有在多方面选择自己行动的自由,可以投身到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中去,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是,积极举报揭发,不容腐败存身。
对腐败现象最直接的打击,是对腐败行为零容忍、严查处,不留死角,除恶务尽。公众身边往往就有腐败行为或者滥权行为,应该做到只要发现,必定举报揭发,并且督促受理举报或查办腐败案件的职能机关对被举报揭发的腐败问题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公开结果。只要公众都提高警惕,睁大眼睛,使揭发检举腐败分子成为常态,使腐败行为必定会被发现、被检举成为规律,就能遏制腐败行为在身边、眼前的猖獗肆虐,不让腐败分子如入无人之境。这种对反腐败斗争的直接参与,应该是有条件的公众勇于采取的积极行动。
二是,行使宪法权利,抵制权力滥用。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是不可回避的客观规律。而公众有着受宪法保护的监督权利。如果公众放弃对权力制约监督的权利,就为权力无所顾忌、随心所欲提供了条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公众,就有什么样的权力。因此,公众应当树立“公民意识”,积极维护和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宪法权利。当公众权益遭受权力滥用的侵害,让步就是对滥用权力的姑息,极易纵容腐败,所以应该利用一切合法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形成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种行为,对遏制权力的膨胀、专横、滥用,遏制腐败蔓延十分必要。
三是,坚持远离腐败,做到洁身自好。
没有公众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腐败划清界限,坚决抵制腐败影响,就不可能清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改变腐败蔓延的趋势。腐败影响之大不容低估,每个人都有可能受到腐蚀,做出为了私利不择手段、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这种现象对彻底清除腐败极为不利。因此,不只是有权者必须严格自律,拒绝以权谋私,公众也应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防止自身堕落,做到洁身自好,坚持不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这是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实际行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是,弘扬社会正气,反对歪风邪气。
营造党风政风健康发展的环境,是抵制歪风邪气,强化对权力行使的制约,督促掌权者加强自律、克制私欲、谨慎用权的需要。社会风尚既受党风政风的引导,也对党风政风形成影响。社会风尚的性质,社会正气的程度,对能否遏制腐败行为起着重要作用。正气浓,则廉洁兴;歪风盛,则腐败多。公众应该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诚信的习惯,大力弘扬社会正气,与社会陋习和不道德行为作斗争。这种行动,直接或间接地丰富社会廉政文化内容。廉政文化的丰富,对中央转变党的作风的要求会起到有效的支持作用,对歪风邪气会形成巨大压力。
五是,树立法治信仰,尊重司法权威。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发展的必然道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依法治权,法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因此,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可能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腐败。而法治的积极作用,只有在法治得到全社会信仰、成为治国理政的有力手段时,才能得到切实发挥。这就要求,公众应该树立法治信仰,尊重司法权威,解决矛盾、维护权益都要依法进行。在全社会推进法治建设的实践,对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意义在于,既可以依法直接约束权力,又可以为制度建设提供丰富的资源和生动的经验。
六是,认真选举代表,支持代表履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对政府实施全面监督的公器。发挥好这一制度的作用,是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程度,与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履行职责质量成正比。所以,公众应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好宪法权利,认真选出自己最信任、最适合的人担任自己的代表,并随时监督他们的履职情况,使他们成为最有自觉性用好手中权力、最有积极性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最有主动性严格监督国家权力的人民利益代表者。
总之,反腐败斗争不是专门人员的专利,公众也是反腐败斗争的主体;担任反腐败斗争的主体并不难,不但人人可为而且大有可为。应该坚信,只要公众行动起来,把痛恨腐败的情感落实到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去,反腐败斗争就能获得不竭的动力。(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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