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发生后,大型港口管理问题引人关注。
港口的危险化学品监管由谁负责?港区公安、消防该由谁来管理和领导?谁来负责对港务集团的管理?
由于历史原因,港口管理往往涉及交通、安监、消防等多个部门,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等情况,一些地方港口管理部门对大型港口有着“该管的没管上,想管也管不上”的尴尬。
事涉多头,港口管理九龙治水
我国港口管理实行的是“属地管理”模式。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意见》确定了港口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港口下放、政企分开。
但是,在现行的“属地管理”模式下,港口管理中的问题也逐渐凸显:港口管理涉及交通、安监、消防、规划等多个部门,容易出现职权重叠、多头管理或权责不明。
在天津港“8·12”爆炸事故中,天津港内危险货物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谁负责的争论曾引起广泛关注。8月17日,国家安监总局的官方网站上挂出了一份由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文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这项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管理规定》明确:危险货物的安全评价审批和监管由各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属地管理。
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安监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生产、经营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审批及日常监管等。
但是,国务院2011年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另据媒体报道,天津港“8·12”爆炸事件中,瑞海国际获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由天津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而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证书本来应该由安监部门颁发。
“这直接暴露出体制的割裂性。”媒体在报道时如此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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