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例
案例6
冯利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抵债,案发后财产追回,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2日至2012年5月25日,浙江五达电气有限公司(简称五达公司)向温州立诚塑料有限公司(简称立诚公司)采购塑料,拖欠货款439976.5元。立诚公司起诉至乐清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五达公司同意偿还货款及律师费。因五达公司未实际履行,立诚公司向乐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期间,五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利华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有265000元未履行。2013年12月11日,法院查封了五达公司车间内的注塑机6台。12月底,冯利华擅自将包括已查封注塑机在内的共9台注塑机一并抵债给其他公司,并将查封注塑机转移,导致调解书无法履行。
乐清法院以冯利华涉嫌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4月27日,乐清检察院向乐清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冯利华犯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罪。乐清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冯利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冯利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大部分的被查封财产已被找到,可从轻处罚。据此,乐清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冯利华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义务,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非法处置并转移,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逃避履行而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行为,均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7
张桂林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被裁定原地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份开始,张桂林因养殖生猪需要,陆续向苏某购买生猪饲料。至2014年5月22日,张桂林共拖欠饲料款130668元。2014年8月8日,苏某向瑞安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瑞安法院审查后于8月9日裁定对张桂林养猪场内的80头生猪原地扣押。8月13日,苏某向瑞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被立案受理。2014年8月18日,张桂林明知生猪被法院裁定原地扣押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养猪场内的100余头生猪(包括被保全的80头生猪)转移并出售给他人。2014年9月3日,瑞安法院判令张桂林偿还苏某货款130668元,张桂林至今未履行。
2015年2月3日,瑞安检察院向瑞安法院提起公司,指控张桂林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桂林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张桂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瑞安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张桂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对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中,被保全标的物是活体生猪,法院采取就地扣押方式进行保全,张桂林明知涉案的50头生猪已经被法院依法保全,仍予以转移、变卖,导致生效民事判决不能有效执行,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为其抗拒执行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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