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妨害公务罪案例
案例8
张国昌、张利信等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案
-其他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执行人员受伤、执行器械受损,造成恶劣影响,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09年8月、2010年5月,李某与唐某将工程建设打桩产生的泥浆排放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七里江村羊角溇的集体土地上,造成共计11.91亩耕地种植条件中度毁坏。2013年3月,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二人自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李、唐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9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越城法院经审查准予强制执行。越城法院会同多家单位成立强制执行工作组,于2014年6月11日上午实施强制复耕。七里江村村委主任张国昌、村委委员张利信认为在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不能由法院强制复耕,将浙AVT573面包车、沪DJ6431轿车停放在通往复耕地块的路口,阻挡车辆进入,并召集部分村民到复耕现场阻碍法院执行。现场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释,但张国昌、张利信仍鼓动周围群众,造成群众情绪激动,现场秩序混乱。多次劝解无效后,执行工作组决定强制清场,对堵路车辆进行拖离,并强制带离为首的张国昌、张利信。过程中,张利信等人采用咬、冲撞、撕扯等手段阻碍执法,致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受伤、部分执行器械受损。张利信恶意躺倒在地,并由村民将其抬到国道中间,部分村民围坐,阻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致使国道交通秩序被破坏达2小时之久。同日,张国昌、张利信等因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6月19日,张国昌、张利信等8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1月26日,新昌检察院向新昌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国昌、张利信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张正龙、张调根、张凤堂、张国范、张利泉、韩素根犯妨害公务罪。新昌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张国昌、张利信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张正龙、张调根、张凤堂、张国范、张利泉、韩素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八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正龙等六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新昌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张国昌、张利信有期徒刑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正龙等人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依法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张国昌、张利信身为村委会成员,不积极配合执行,反组织村民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张正龙等6人参与围困、殴打执法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工作人员受伤、司法器械受损,并严重影响当地道路交通秩序。上述人员聚众扰乱执行现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通过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暴力抗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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