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拒执构成其他罪案例
案例9
何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产并逃匿,归案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主要案情
2014年4月21日,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董某等40名职工与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于5月27日依法裁决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董某等40人工资合计217638元,该公司未履行。2014年7月28日武义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武义法院查明,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因无力偿还为他人担保的借款,已于2014年4月15日将公司部分资产转移并逃逸。2014年4月16日,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何俊失去联系。经武义法院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将何俊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8月26日,何俊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家属向武义法院交纳全部执行款。
2014年10月23日,武义检察院向武义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何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武义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何俊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何俊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且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武义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何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因个人债务原因,转移公司财产并逃逸,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导致工人工资长期无法得到清偿,在工人群体中形成较大范围的不良影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何俊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并缴纳全部执行款,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10
吴建华妨害作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并隐匿大额财产、拒不执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至2月,吴建华被多名债权人起诉至临安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因吴建华负债累累,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遂与马雪珍、姚庆文、吴金刚、钱小芬通谋,伪造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以确保在法院执行分配中获得足额清偿,且双方商定若获得清偿款高于实际借款数额,则将超出部分返还给吴建华。后马雪珍等4人分别持伪造的借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建华归还借款,并以此骗取临安法院调解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举报、调查,临安法院发现上述虚假诉讼情况,将吴建华等五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外,吴建华擅自领取200余万拆迁补偿款,但拒不履行。
2014年9月23日,临安检察院向临安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建华犯妨害作证罪、马雪珍、姚庆文、吴金刚、钱小芬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临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建华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马雪珍等4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5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临安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吴建华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马雪珍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姚庆文、吴金刚、钱小芬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执行人吴建华擅自领取200余万拆迁补偿款后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临安市公安局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典型意义
吴建华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其与马雪珍等人通过伪造借条虚增借款额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恶意串通骗取调解书并申请执行,严重扰乱正常的执行工作,并导致其他债权人执行款受偿比例降低,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刑事惩戒。另外,吴建华擅自领取拆迁补偿款但未用于清偿法定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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