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二审在南京中院第六法庭开审。南京中院经过一天的审理,当日下午对“南京虐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3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李征琴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11月20日,“南京虐童案”二审在南京中院第六法庭开审。李征琴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孩子的身上打了155余处伤是虚假的。2.判决书有多处证据都不合法,违反了法律程序。3.故意伤害罪定罪定性错误。4.挫伤的鉴定无法律依据。
当日庭审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发表了李征琴无罪的辩护意见。同时,李征琴在庭审中也发表了自我辩护意见和最后陈述,“我觉得立案没有法律依据,伤情鉴定的过程不合法,挫伤的定义无依据。”“一审对我判了实刑,表面看起来是维护了孩子的权利,孩子跟我分开了,其实恰恰现在才是孩子最不安全的状态。我觉得孩子回到我的身边,不管对他的学习也好、生活健康也好、教育方面也好,都要比他现在安全的多。”
对此,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量刑适当,证据充分,应当维持原判。出庭检察员对李征琴说,从来没有人否认你对孩子的好,三年来你对孩子的付出、对孩子的好不会因为你这一次的行为而湮灭,这事实不会改变。在会见你的过程中,虽然时间并不长,但检察员以一个母亲的身份跟你深谈过,对你对孩子的情感是认同的,能感受到对孩子是出于自己的真心和诚意,因此检察员希望李征琴能够通过这件事检讨自己的行为,正视自己,这是一个母亲应具有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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