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因不配合前夫行使探视女儿的权利,转移女儿学籍又拒不向法院提供孩子下落和生活状态,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名单”。记者昨日获悉,这也是广州首个探望权案件中因拒不配合被纳入该名单的案例。
不让前夫探女她成“失信者”
据悉,何先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2013年因感情不合与孙女士离婚。在越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何青青随孙女士生活,抚养权归孙女士,抚养费也归孙女士负担,何先生及其父母在周末或假期则可接女儿回去居住。孙女士承诺,女儿在小学和中学阶段的读书在广州市内。
但离婚4个月后,何先生起诉到了越秀区法院,称自2013年中秋节以来,前妻孙女士均以各种理由阻止他行使探望权,要求变更为每周探视女儿一次。2014年5月,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何先生的诉求,孙女士不服上诉。同年8月14日,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一周后判决生效,何先生即向越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向孙女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孙女士没有履行。同年10月,法院传孙女士到庭询问,孙女士声称女儿已被送回山西老家居住生活。法官当庭责令她一周内提供女儿何青青下落的证明。但事后孙女士逾期不提供,她本人也下落不明。鉴于这种行为,法院将孙女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争女儿抚养权他被指“打岳父”
2015年初,何先生起诉变更抚养权。一审时,孙女士并未到庭,法官责令孙女士于庭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何青青是否转学至山西、现在就读的学校、现与谁一起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然而,孙女士仍然拒不向法院提供上述情况。
根据何先生的申请,法院向越秀区教育局调取了何青青的转学学籍资料。资料证明,何青青于2014年9月17日从广州市越秀区某小学转学至山西某小学。孙女士则申请调取2014年6月某日报警记录,说当日何先生在女儿放学时,当着女儿的面,用钝物将女儿的外公殴打至头部流血、牙齿脱落、左眼睛肿大流血,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
孙女士认为,何先生有暴力倾向,不适宜担任抚养人。何先生则说是孙女士父亲及其下属先尾随并动手,他出于防卫并非故意伤人的。
一审抚养权被判给前夫二审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何青青转至山西的小学就读,孙女士仍在广州工作,故孙女士实际并未直接携带抚养女儿。而离婚后何先生依生效判决行使探望权,孙女士拒不配合,孙女士的行为割裂了两人父女亲情联系。
在探望权执行案件中,孙女士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且本案中仍拒不提供女儿实际生活状况,法院有理由相信,在孙女士携带抚养女儿期间,女儿并未得到应有的照顾和监护。有鉴于此,2015年8月18日,越秀区法院判决变更何先生为抚养人。判后,孙女士不服上诉。
二审时,孙女士提交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何先生因殴打她父亲被派出所处以口头警告。同时她还提交了女儿转学到番禺某实验小学的证明。法官问一审为何不提交,孙女士解释称,因为女儿在越秀区某小学刚读完一年级,发生殴打事件之后,为避免何先生知道孩子的下落,她故意做了形式上的学籍转移。
孙女士说,实际上,何青青还是在广州读书,是从越秀区某小学转去了番禺区某实验小学。孙女士向广州中院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果法院判决女儿由她携带抚养,保证积极配合何先生行使探视权利。”
今年2月,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足够依据的,不宜轻易更改。何先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需证明孙女士存在因患精神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女儿,或不尽抚养义务、虐待等情形,显然本案缺乏证据。基于孩子的心理更倾向于和母亲生活等原因,广州中院认为,可继续由孙女士携带抚养何青青。同时强调“由于孙女士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番禺某实验小学出具证明的新证据导致案件改判,并非原审法院错误判决。”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受到的信用惩戒主要有三方面:
●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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