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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浙江篇】浙江河长制迈上新台阶 全国首部河长制地方法规下月起施行
2017年09月29日 10:32:23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施力维

  长兴县夹浦镇吴城漾犹如一条丝带环绕村庄,美不胜收。谭云俸 张泽民 摄

  浙江在线9月2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施力维)在浙江先行先试的河长制,如今已成为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10月1日起,浙江河长制又将迈上新台阶,《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正式施行,河长履职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部法规是国内首个关于河长制的地方性法规。

  如今,从松花江畔到滇池之边,不管是大江大河还是沟渠池塘,都能见到河长的身影。

  河长制,是浙江“五水共治”的制度创新和关键之举。近年来,浙江以全面实施河长制为牵引,全力推动治水,改善了生态环境,蓄积了发展动力,赢得了百姓点赞。

  仙居县永安溪美景。

  浙江特色 立法固定

  目前,我省共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533名,其中6名省级河长、260名市级河长、2772名县级河长、19358名乡镇级河长、35137名村级河长。

  从2008年地方试点,到2013年全面推行河长制,浙江已构建形成一套完备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体系。浙江大地8万多条河流,因为“河长”这个响亮的名字,迎来恢复清澈的蓬勃新生。

  9月25日以来,全省各地根据《规定》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了相关的宣讲贯彻活动。在丽水,景宁、庆元两地河长召开一季度一次的跨县联席会议,对交界区域水环境质量进行联合监测,并商讨流域水质保持方案。

  在嘉兴,党员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奔赴治水一线参与剿劣,成为“治水红细胞”,传递正能量。在台州,民间河长携手来到剿灭劣Ⅴ类水的一线,组成监督团,以包干的形式对小微水体开展长效管护。在湖州,长兴县三级河长层层述职,压实河长制责任体系,确保各河湖落实管、治、保责任。

  联动治理协调配合,民间力量共同参与,监督机制压实责任……这些都是各地近年来开展河长制工作积累的宝贵经验,《规定》对此都予以了固化,成为了有法可依的具体制度。

  景宁河长组成“治水搭档”共同巡河。

  明确职责 “赋权”河长

  2016年以来,特别是中央发布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之后,浙江继续开拓创新,建立健全河长制。

  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全国首个专项立法的地方河长制法规。

  “《规定》的正式施行,是在贯彻中央全面推进河长制的基础上,对浙江各地治水实践的经验总结。”省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部创制性立法,《规定》针对河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河长制规范。

  《规定》厘清了河长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之间法定职责的关系。规定将“河长制”定义为“由河长对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河长制,不是用新设立的河长来替代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制度,而是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补充和辅助,推动和帮助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

  《规定》还明确了各级河长在职责划分上的差异性。乡、村级基层河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侧重于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针对基层河长普遍反映与部门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规定》拓宽了问题反映渠道,乡级河长发现问题后,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市县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

  “责任大,权力小。”这是治水实践中众多基层河长提出的共同意见。《规定》通过增加河长对部门的评价和制约机制,尽可能给河长“赋权”。

  《规定》明确,河长拥有对相关水域主管部门提请约谈、考核等职权。主管部门未按河长要求履行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

  天台治水成效明显后岸漂流。

标签:河长;法规;长兴 责任编辑: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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