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场监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眼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概况。本次抽查了702家企业生产的702批次产品,涉及老视成镜、太阳镜、眼镜镜片、眼镜架等4种眼镜产品。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1批次太阳镜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702家企业生产的702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发现45批次产品不合格(详见附件),不合格发现率为6.4%。
(二)跟踪抽查情况。本次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29家,未发现不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老视成镜不合格发现率为6.6%。老视成镜俗称“老花镜”,是一类用于解决眼睛近距离视物困难问题的光学产品,主要为眼睛因功能退化而老花的中老年人群使用。本次抽查了5个省(市)91家企业生产的91批次产品,发现6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6.6%。该产品近3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6.0%、13.2%、6.6%。
本次抽查重点对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可见光透射比、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允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允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顶焦度互差、装配质量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允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允差。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产品加工工艺不成熟,装配人员技术水平偏低,企业质量控制松懈,缺少必要的出厂检验。
本次重点抽查了浙江省、江苏省等2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37批次、35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3.5%、2.9%。
(二)太阳镜不合格发现率为9.1%。本次抽查为流通领域抽样,抽查了8个省(市)209家企业生产的209批次产品,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检验的209家企业的209批次产品中,发现19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9.1%。该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0.0%、10.2%、9.1%。
本次抽查重点对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可见光透射比、光透射比相对偏差、太阳紫外A波段透射比、太阳紫外B波段透射比、色极限、交通讯号透射比、明示透射比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可见光透射比、光透射比相对偏差、镜架要求(抗汗腐蚀)、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太阳紫外A波段透射比。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选用的原材料质量不佳,对采购的镜片质量控制不严,制造工艺精度不够,产品达不到设计需要和标准要求。
本次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广东省、福建省的生产企业,抽查了78批次产地为浙江省的产品,检出9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1.5%;抽查了42批次产地为广东省的产品,检出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4.8%;抽查了35批次产地为福建省的产品,检出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8.6%。
(三)眼镜镜片不合格发现率为8.0%。本次抽查了8个省(市)174家企业生产的174批次产品,发现1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8.0%。该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2.1%、10.3%、8.0%。
本次抽查重点对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柱镜轴位方向偏差、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材料和表面的质量、附加顶焦度偏差、镜片尺寸、基准点厚度、厚度偏差、耐磨性能、折射率、色散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变色状态下可见光透射比、光致变色响应值、太阳紫外A波段透射比、太阳紫外B波段透射比、明示透射比、蓝光性能、耐光辐照、阻燃性、抗冲击性能等2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色散系数、基准点厚度、厚度偏差、镜片尺寸、可见光透射比、太阳紫外A波段透射比、太阳紫外B波段透射比、明示透射比。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产品标准不了解或出厂检验不到位,错误标注产品参数,为节省镜片镀膜成本使用劣质材料或廉价工艺。
本次重点抽查了江苏省、浙江省等2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86批次、48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2.8%、6.3%。
(四)眼镜架不合格发现率为2.6%。本次抽查了7个省(市)228家企业生产的228批次产品,发现6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6%。该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6.3%、2.8%、2.6%。
本次抽查重点对高温尺寸稳定性、抗拉性能、鼻梁变形、镜片夹持力、耐疲劳、镀层结合力、抗汗腐蚀、阻燃性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抗拉性能、抗汗腐蚀。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所用的焊接材料质量较差或者焊接工艺不过关,使用的原材料容易腐蚀或变色。
本次重点抽查了江苏省、浙江省等2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127批次、69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3.1%、2.9%。
三、相关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依法查封、扣押不合格产品,责令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停止销售同一产品,全面清理、依法处置库存不合格产品;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e-CQS系统并报送总局。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通报各地结果处理情况。
(二)开展质量专项治理。针对浙江省的老视成镜、太阳镜,江苏省的眼镜镜片产品,相应省份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产业集聚区质量专项整治,加大辖区内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严肃处理质量违法行为,着力提升质量水平。
(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质量技术帮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帮助企业深入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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