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保障行洪通畅,复苏河湖生态环境,近日,水利部制定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各地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河湖面貌明显改善。但是,一些地区人为束窄、挤占河湖空间,过度开发河湖资源等问题仍然存在,与水争地的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河湖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建筑、河道内存在大量耕地甚至种植高秆作物影响行洪安全等新问题不断出现。同时,新阶段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实施路径和2022年水利部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将出台《指导意见》作为重点任务。为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湖管理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水利部制定印发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和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推进河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提升河湖水域岸线监管能力等6部分。
因地制宜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带
河湖管理范围是依法依规划定的河湖管理保护的“底线”,是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指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
为了避免“贴线开发”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指导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带。各地可结合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及河湖自然风貌保护等需求,针对城市、农村、郊野等不同区域特点,根据相关规划,在已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边界的基础上,探索向陆域延伸适当宽度,合理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地带,加强对河湖周边房地产、工矿企业、化工园区等“贴线”开发管控。本条作为提倡性意见,不做硬性要求。
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
近年来,在国家推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在河湖内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光伏和风电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依法依规,不能逾越防洪安全底线。”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了维护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完整,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指导意见》依法明确,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考虑国家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对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不搞“一刀切”,对于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周边区域、水库库汊等水域岸线空间,各地可以此类项目对防洪和生态安全的实际影响进行研究。要坚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严禁以各种名义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自然资源部会同水利部等部门积极推进“三区三线”划定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河道、湖泊内存在大量耕地,一些耕地种植高秆作物,建设生产围堤,对防洪安全构成隐患。在“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中,水利部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国家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提出了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的处置规则,相关规则纳入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耕地,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在不妨碍行洪、蓄洪和输水等功能的前提下,商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位于主河槽内、洪水上滩频繁(南方地区可按5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北方地区可按3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水库征地线以下(没有水库征地线的,可按水库正常蓄水位考虑)、长江平垸行洪“双退”圩垸内的不稳定耕地,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有序退出。对于确有必要保留的耕地及园地,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围堤,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高秆作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同时,严禁以各种名义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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