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见同学炫耀新买的苹果手机,他在“羡慕嫉妒恨”下,邀人“组团”抢劫手机;他仅因听信有人说自己坏话便将同班同学打成重伤……这是近年广东发生的一些“校园暴力”案例。
“六一”即将到来,广东省检察院昨日公布了办理“校园暴力”案件调研报告,称2013-2015年广东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宗915人,七成犯罪的主体是未成年人,且男性占到99%。检察官指出,“校园暴力”的存在有着复杂的原因,学校、家庭等都应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
A 犯罪未成年人多为男性
据介绍,“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以及学校周边地区,由教师、学生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人身、财产实施的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包括暴力伤害、性侵害等行为。
广东省检察院调查发现,广东省的校园安全整体形势良好,近几年较少出现大的恶性暴力案件。2013-2015年广东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宗915人,其中已提起公诉748人,决定不起诉98人。
从犯罪主体来看,实施犯罪的多系未成年人(校内学生),约占该类犯罪总人数的70%(640人),性别大多为男性(99%)。其中,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约占21%,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约占49%。另有275人为18岁以上成年人对校内学生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约占30%。
B 作案以抢劫、故意伤害居多
据统计,从犯罪客体上看,侵犯财产型犯罪和侵害他人人身犯罪占绝大部分。犯罪性质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案件,分别占总数的38.41%、37.68%、7.25%和5.80%。此外,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敲诈勒索、故意杀人、抢夺、非法拘禁等案件也有涉及。
从主观方面看,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动机单纯。通常是采取非法手段去获取金钱和财物,实施抢劫等校园暴力犯罪,所涉及财物数额也不大,如手机、自行车等;引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事由,多系为琐事纠纷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寻衅滋事的动机则多是为了寻求刺激。
C 校园犯罪案件不起诉率较高
检察官介绍,“校园暴力”案件以共同犯罪较多,且多为临时起意的犯罪。在抢劫犯罪案件中,在校学生的团伙性表现尤为明显。以佛山市禅城区院办理的抢劫罪10宗22人为例,有6宗19人属于团伙式作案,占该类案件的六成。
从处理结果看,校园犯罪的不起诉率(18.6%)较高,且判决量刑较轻。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平均不起诉率为4.09%,校园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4.55倍。有罪判决的缓刑率为14.1%,且刑期大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深圳地区的校园暴力案件,仅有2.8%的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刑罚。
●成因:享乐风气、“唯成绩论”、教育不当等
报告指出,部分学生在享乐主义的支配下,容易做出不法侵财行为。在佛山罗某、钟某等人抢劫案中,罗、钟两人看到同班同学赵某炫耀新买的iPhone手机而心生嫉妒,意图侵占该手机,遂召集校外人员抢劫赵某的手机,得手后将手机卖掉,赃款用于吃喝玩乐。
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较低,受部分电影、游戏宣扬的“暴力美学”影响,一些未成年人并非以获取财物为主要目的,更多的是想从中体会做“大佬”的乐趣。在深圳杨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中,三人在学校门外欺负低年级同学,在放学途中拦截、殴打、强行索要财物,来满足逞强好胜的心理欲望。
调研报告指出,部分学校不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致使有的学生遇到纠纷不采取合法途径解决,而通过邀约打架的方式暴力解决。此外,在学校“唯成绩论”的主导下,一些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可能被边缘化,他们积蓄的不满情绪易通过校园暴力发泄。另外,一些学校对教师、校园保安、临时工等管理松散、缺乏必要的法制教育,导致学生容易成为被侵害的目标。
调研报告还指出,家庭教育中的无原则溺爱和管教过度等也是原因。
●建议:发生矛盾时尽量用和缓手段加以处理
广东省检察院表示,预防和减少校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都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对于校园暴力犯罪进行惩罚是必要的,但并非越重越好,而需要把握一定的‘度’,使学生感到后悔,以便吸取教训,同时达到警示效应。应从国家和地方、从上到下制定出一系列校园暴力防治的专项法规、条例,明确并细化社会、家庭、学校的责任。”调研报告说。
调研报告称,学生应从自身做起,一要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养成谨言慎行习惯。在学校生活中,不要说刺激、伤害别人的话;在公共场合遇到可疑的人时,设法避开;与他人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尽量用和缓的语言和手段加以处理等等。二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问题学会主动向老师和父母沟通求助,受到暴力侵害时,应立即采取灵活的应急措施,不刺激对方,以减少被侵害程度,事后立即报案。三要提高社交能力、谨慎交友,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