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先来看看这条的内容,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多数情况,“职业打假人”还可能是经常性地这样做。而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也一直存在。那么,相关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在今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之声就曾聚焦“职业打假人”这一话题。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明知假货,到商家要求赔偿,如果每一项都由公民执行,这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也有人表示,“目的不纯,这就不是为消费者负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者,是市场的民间维护力量: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甚至我认为应该是鼓励的,原因就是我们希望假货越来越少。
还有观点认为,他们认真地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像啄木鸟一样到商家、到超市、到商店里去发现这些存在问题的商品。
在谈到职业打假时,南京一名法官曾用了一个词,叫“爱恨两难”:行政执法力量可能有不足,但是职业打假存在什么问题?他的价值取向已经不完全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了,往往关注的是多获得赔偿相关的事情。
通常,对于“职业打假”的争议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算不算消费者?第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第三,算不算敲诈?
对此,进行“职业打假”多年的王海认为,不应把敲诈等违法行为和“疑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混淆:据说是有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个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那么如果真正的职业打假、民间打假,你即便索取巨额赔偿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是你的民事权利。
针对,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的规定,王海认为,这个规定很让人吃惊,因为只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都是消费者。以目的指的是生产经营产生的收入,知假买假也好,或者民间打假也好,索赔索取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属于经营收入,也不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所谓的这个“利”,它的性质是一个民事赔偿。
到底,“知假买假”是否对主张消费者的权利有影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曾在2014年,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明确。
张勇健表示,“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但是,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在这个问题上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仍然还是在一种探索的过程中。
而就此次相关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内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如该条内容通过,正是明确了职业打假人不在消法保护范畴。
朱巍表示,它说到,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算是一个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应该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我觉得这个并不是说职业打假人的举报这不对,而是他这 个举报,对商家的处罚更多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而不能把这个东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营利渠道,这个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目前,该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5日。王海表示,已经通过网络提交了相关意见:“我们已经申请政府积极公开,我们要求公开判断的标准,怎么判断它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也提交了建议,我们建议就是要让生产经营者也应该可以直接索取惩罚性赔偿,加入到打假的队伍来,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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