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首页 浙江在线首页网站地图
  • 网上签证
  • 网上挂号
  • 住在杭州网
国内国际
报料电话:0571-85311890
  • 首页
  • 浙江
  • 人事
  • 高层
  • 即时报
  • 视频
  • 图片
  • 人文
  • 分享到新浪微博
  • 分享到腾讯微博
  • 分享到微信
  • 分享到邮箱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时政新闻 > 国内综合 正文
青海出台细则:损害生态环境 干部终身追责
2016年08月30日 14:54:01 来源:人民日报 王梅

  本报西宁8月29日电  (记者王梅)近日,青海省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细则》围绕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突出党政同责,明晰责任主体,明确追责形式,强化结果运用,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细则》规定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部门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中,违背自然规律和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规,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责。

  结合青海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要求,针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细则》确定了4类责任主体的32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彰显“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原则。《细则》明确追责的形式包括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细则》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在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标签: 青海;生态环境;干部 责任编辑: 杨静涛
分享到:

会走路的摄像头问世 可通过移动设备查看家中情景

每日关注
  • 全国半数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每天为学生提供营养餐
  • 【网络媒体走转改】老榕树守护下的世外桃源——乌迳镇田心村
  • 【网络媒体走转改】福建长汀:贫困户刘成发的两种痛哭
  • 【网络媒体走转改】福建建宁:杂交水稻制种催生四万技术型农民
  • 南雄:革命老区换新颜 贫困户住进独栋三层村居
相关阅读
  • 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答记者问
  • 云南抚仙湖投放35万尾土著鱼改善水体生态
  • 图片故事丨习近平考察青海为何选择这两个村庄?
  • 新华社评论员:推进绿色发展 共筑生态文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
微信分享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往期回顾

  • 【政百科】第六十九期:成为中国首个脱贫省份 浙江凭的是什么?
  • 【政百科】第六十八期:台风来了怎么办?防汛防台知识小科普
  • 【政百科】第六十七期:产权的小船说翻就翻 产权到期后你的房子归谁?
即时报
  • 网站简介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19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