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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拟不受消法保护引发争议 多为恶意索赔
2016年09月22日 07:42:45 来源:京华时报 胡笑红

  职业打假人拟不受消法保护引发争议零售企业揭露职业索赔行为

  “职业打假人多为恶意索赔”

  “自2014年以来,超市等零售连锁企业发生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呈上升趋势”,国家工商总局前不久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职业打假人行为的重新定义引发社会关注。昨天,在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主办的座谈会上,50多家大型商超和供应商负责人炮轰职业索赔人。在行业协会和法律界人士看来,职业打假人准确定义应当是“职业索赔者”,而有些为了索赔而造假的打假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

  >>新闻背景

  职业打假拟不受消法保护引争议

  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最受瞩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这一条款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已渐渐成为一个谋取利益的行业,挤占、耗费了大量行政公共资源。但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存在生产不规范、审核不严格、检查不仔细等问题,消费者个体往往因维权成本高而忍气吞声,如果把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用法律的形式排除在外的话,那企业的违法成本从一定程度上将有所降低,长此以往,最终损害的肯定是每个消费者的利益。

  >>企业说法

  职业打假人多数是恶意打假

  包括家乐福、大润发、物美、华润万家、强生、帝亚吉欧、好时等50多家大型零售企业以及供应商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昨天的会议,他们纷纷表示,作为企业,肯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果企业真的造假,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罚个倾家荡产毫无怨言,但是职业打假人更多地是恶意打假,而企业又很难有完整的监控证据,他们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经营秩序。

  “大润发现在平均每个门店每天都会遭遇七八次恶意打假,最近特别严重。”大润发相关负责人潘秉纬表示,譬如他们提前踩点好商品,买10件过期商品但分10次结账,每件商品零售价就几块钱,但是他们通过索赔,就轻松赚得1万元左右。

  “最受困扰的是打假人自身造假”,潘秉纬表示,造假团伙通常一个人携带过期商品进超市,藏在一个角落里,第二个人进去买,第三个人索赔,超市即便有再好的录像也无法100%监控,他们这种“打假”成功率几乎是100%。

  “我们有一家门店有5个人卖了19件商品,分19次结账”,物美相关负责人孙文波表示,我们的监控发现,这些人将商品放在汽车的后排座后,又立即从后备厢拿出相同的商品到超市投诉商品过期了。另外超市还曾有监控发现,有人专挑还有两三天过期冷藏商品,藏到孕婴童纸尿裤堆里,过两三天再去取出来结账,然后直接去服务台索赔。“像这种情况我们有全程拍摄的,就立即报警了,但是95%以上都很难有监控证据,那么在这种职业打假人面前企业往往是没有反击力量的”。

  “有的‘打假人’甚至篡改商品生产日期。”孙文波说。

  >>观点

  职业索赔者占用行政资源

  “从2014年7月到今年6月,强生就因为标签中的电话问题,被职业索赔累计超过50起”,强生中国相关人士表示,尽管公司早已做了整改,但是这些职业索赔人在索赔不成的情况下还通过政府行政部门施压32起。

  “据协会调查,有一家企业2012年被迫支付‘职业索赔者’的调解费高达1000万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表示,“职业索赔者”为达到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商家来之不易的品牌声誉,还滥用政府行政资源,利用网络媒体制造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

  “这些人要求索赔一旦被拒,就投诉到监管部门,要求政府部门介入,甚至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对监管部门施压”,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服务的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主任毛伟旗表示,据他与药监部门的接触来看,活跃在北京的职业索赔人有1500人左右,其中一部分人表现出组织化的特点,其中还有专业的法律人士和技术人员,有的专业知识甚至比执法人员还要高。他们的海量投诉占用了监管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占用了本就紧张的行政资源。

  支持打假但反对牟利索赔行为

  “篡改生产日期、掉包过期产品,这本身已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毛伟旗表示,对于纯粹的知假买假行为,还是应该支持的,毕竟这对市场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知假买假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消费者购买前已知食品不合格而故意购买,另一种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职业索赔者,以营利为目的故意购买不安全食品,然后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

  “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消费者身份,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毛伟旗表示,但对于职业索赔者或者打假组织来说,虽然其打假客观上有利于遏制制假售假,但考虑到其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故对其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

  “事实上,职业索赔者是利用生产、经营企业非主观、偶发性的失误,以损害商家品牌声誉要挟对方支付比法律规定的赔付更高额的赔偿款”,楚东表示,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最大特点是只买问题商品,有组织、有法律背景但无正当职业,且购买频次高,牟利目的性极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

标签: 职业打假人;消法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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