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听从了“电信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指引,向“公安民警”拨打了报警电话,家住重庆市渝北区的林女士被骗2000余万元。近日,渝北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实施这起电信诈骗的王某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4月15日至4月19日,林某接连接到自称是上海嘉定电信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称林某在上海办理的一张手机卡欠费2000余元。由于林某并未办理过此卡,对方顺势“指引”林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局”报案,并提供了报警电话。一心想查清真相的林某没有多想,立即拨通了该号码,对方自称是嘉定区公安局民警,并告诉林某,她涉嫌一起洗钱案,需配合调查洗清嫌疑。在得知林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卡号、密码及余额后,对方告知林某需将其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存到“安全账户”上。林某遂按照对方要求操作,先后分4次将自己账户上的2000余万元转到了对方指定账户。次日,林某发现被骗,马上报警。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但作案手法又翻新了。”承办此案的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官说,如今,电信诈骗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专业化的团伙作案明显增多,犯罪锁链越来越复杂,令人防不胜防。
除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外,该院还结合近年来办理的典型案件,梳理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再次提醒公众加以鉴别和防范。
■警惕电信诈骗惯用伎俩
伎俩一:“猜猜我是谁”
犯罪嫌疑人事先掌握了被害人基本信息,此后打电话冒充其领导或亲朋好友,通过说出被害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虚构急需用钱等事实骗取钱财。
伎俩二:网上觅“真爱”
在相亲或交友网站结识被害人,通过QQ或电话联系并在网上确立恋爱关系。赚取被害人感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见面、探望、家里出事急需用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伎俩三:恭喜“中大奖”
犯罪嫌疑人冒充热门综艺节目的幕后工作人员,短信或电话告知被害人获得了节目组颁发的幸运观众大奖,让被害人登录含有木马病毒的网站领取,或以缴纳风险抵押金、税费等为由分多次诈骗被害人钱财。
伎俩四:积分换“礼品”
犯罪嫌疑人利用换号软件,以电信公司、银行的名义向被害人发送积分兑换现金或礼品的短信。被害人看到是正规号码发送的短信,放松警惕,按照短信中提示的网址打开界面并安装包含木马病毒的软件后,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便被窃取。
伎俩五:机票当“诱饵”
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监管的漏洞,在百度、同城等平台上发布虚假的特价机票信息,并留下花钱买来的“400”开头的客服电话,诱骗被害人致电询问,进而交易转款。
伎俩六:专打“亲情牌”
犯罪嫌疑人在掌握了被害人电话和家庭关系后,冒充孩子的学校老师、朋友、单位领导等,编造孩子突然生病、突发意外等谎言,利用被害人的焦急心情,骗取钱财。
不接公检法电话被收监执行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电信诈骗的报道层出不穷。为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有媒体专门总结和发布了“六个一律”的“防骗指南”,其中一条是“只要一谈到是公检法、税务或领导干部的,一律挂掉。”为防止上当受骗,“一律挂掉”本无可厚非,但该接而不接可能会引发的法律后果您真的清楚吗?不久前,江苏省睢宁县就有这么一位,因为连续挂掉来自检察院和司法局的电话,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今已追悔莫及。
今年5月5日,李某因犯盗窃罪,经睢宁县检察院起诉,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5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
判决宣告后,李某于6月2日到睢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并于6月3日到睢宁县凌城镇司法所报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在向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后,应该按时参加学习和思想汇报,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然而,在向司法所报到后,李某就玩起了失踪。睢宁县检察院和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多次给他打电话,他都拒绝接听,并且擅自外出,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监管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睢宁县检察院依法书面建议睢宁县司法局提请原判法院对李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睢宁县司法局及时采纳了该建议,于7月27日向睢宁县法院提出申请。
近日,睢宁县法院依法作出撤销李某缓刑的裁定,将其收监执行。李某这才意识到拒接公检法电话和擅自脱管的严重性,悔不当初。
“公检法电话”到底该不该接
检察官支招辨真伪
“你的快递涉嫌藏毒”“你的账户涉嫌洗钱”“你的信用卡已被犯罪集团利用”……如果您接到过所谓“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一定不会对这些话感到陌生。编造五花八门的理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入“安全账户”,这是近年来电信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行骗时最常用的手法。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检察官日前结合此类案件提醒公众:不法分子编造的上述理由不仅经不起推敲,而且于法无据。举例来说,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致电当事人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您或者您的近亲属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如果您的家属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如果您是刑事案件的证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附卷。”
综上,假如您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却突然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电话“造访”,请务必保持清醒,提高警惕。
此外,黄埔区检察院检察官特别提醒:真正的检察官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时,绝不会要求对方提供银行账户密码或提出转账等要求。因此,如果接到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来电,并向您提出透露个人信息、涉及财产安全的资料或资金转账要求时,切勿相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同时,如接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来电通知您涉及相关刑事案件,请在接到电话后立即联系相关检察院或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及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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