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作了草案说明。
陈吉宁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化学需氧量减排12.9%,氨氮减排13%,超额完成减排任务。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认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因此,有必要修改水污染防治法。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正案草案全面落实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并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作出多项修改。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确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法制化、规范化。
修正案草案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明确规定,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可以根据达标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同时明确,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外,修正案草案还与环保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同时,为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还规定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有关开发建设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功能。
修正案草案还强化了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在工业废水管理方面,明确工业集聚区废水实行集中处理,并严格其排放要求;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禁止有关工业废水排入农田;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要求进入我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对压载水进行灭活处理,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在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又增加了很多新内容。今后,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监管制度。包括:做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制度的衔接,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完善环境监测制度,明确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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