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12月28日电 (记者 申冉)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新开的第三巡回法庭在南京正式揭牌。作为最高法派出到地方的直属法庭,意味着其审判结果就是最高法的审判结果。哪些案子能进入这个法庭进行审理?如何防止地方干扰公正司法?……就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第三巡回法庭新任庭长江必新向记者进行了解读。
据江必新介绍,首先,“全国第三个巡回法庭何以选择南京?并辐射管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有关案件”,这个范围是考虑到,华东地区重大跨行政区划案件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较多。“从2016年前三季度最高人民法院收案情况看,来自第三巡回法庭辖区的民事、行政案件占民事、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近1/6,为各巡回法庭最多。2016年1月至12月中旬,第三巡回法庭辖区5省市新收案件数占全国省以下法院新收案件总数的25.09%,即四分之一强。”
作为最高法的“分身”,巡回法庭的审判结果等同于最高法审判结果。案件审理要求更加严格,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主审法官作为自己承办案件的审判长,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庭长、副庭长直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再审核、签发其他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
同时,为杜绝内部人员和地方干扰,巡回法庭将建立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公开、透明的沟通机制,严禁私下、单方接触,树立和维护巡回法庭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据悉,为充分发挥最高法院信息化平台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化大数据手段的作用,最高法院近期正在研究建设一个新的信息化平台,未来所有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都要在这个平台上公布。
此外,江必新强调,从2015年揭牌开审的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运行的情况看,有些当事人或其他群众因不了解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所诉所访事项不属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法定受案范围,不但不能使自己的问题得到解决,反而会耗费来访人的人力物力精力。
据其介绍,首先需注意,第三巡回法庭的辖区包括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和江西五省市,其他地区的案件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能受理。
而该法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则包括: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
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交由巡回法庭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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