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如期履约回购票据造成其损失。但江阴银行会同律师分析认为,此案同此前招股书中披露的恒丰银行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件(下称嘉兴案)性质一致,系恒丰银行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以上分析还提到,“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
3月1日,恒丰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就江阴银行2月28日公告中提到的“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提出了五点声明:
1.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一案,尚未进入实质性审判程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以律师分析为名,主观臆断案件性质,不但于法无据且误导公众。
2.早在2015年7月该案件暴露之初,宣汉警方已经将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长吴国建、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永华已因收受贿赂、非法向票据中介出借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等行为,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恒丰银行从始至终都未参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事发后,恒丰银行从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处置到期票据,履行回购义务并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垫付了利息,维护了良好的同业信用。
4.事发后,在监管部门的主持下,相关涉事银行与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过多次协商,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曾表示愿意对恒丰银行等银行因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票据业务所垫付的利息先行支付,但是此后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始终没有履行承诺。
5.恒丰银行因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时任行长的刑事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失,作为涉案票据业务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