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民法典,映射伟大时代的奋进征程。
民法典编纂,如何回应时代的期盼?
时间回溯到30多年前。当时的中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生产力仍有待进一步解放,许多新型民间经济活动还处于萌芽状态……
1986年,我国出台了民法通则,结束了新中国没有系统民事立法的历史。“立法者解放思想,在民法通则中写明尊重和保护公民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从当时的社会条件来看,这是很大的进步。” 谈起中国民事立法历程,孙宪忠饱含感情。
时至今日,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面对社会运行和公民财产状况发生的深刻改变,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势在必行。
编纂民法典,解答时代命题——
“我们不是法人,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就不能签合同。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个法人身份吧!”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已进行村集体股份制改造,村支书王绍利为没有法人身份焦急。
民法总则作出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说:“这涉及数以亿计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长远发展,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
骚扰电话、骗子陷阱……如何从民法的角度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人民群众对民法总则的一大期待。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民法总则对人民呼声作出的明确回应。
调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设立“特别法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鲜明的时代特征在民法总则中充分彰显。
“制定民法总则,通过法律手段切实保护公民权益,顺应了时代发展变化,也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说。
编纂民法典,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得到贯彻——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在民法总则中予以体现和落实。
首次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被众多法律界人士视为民法总则更加注重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缩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表示,在继承法的基础上,通过民法总则提高对胎儿的保护程度,体现了对人的全面关怀。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对知识产权作出保护规定;在传统财产权利基础上将投资性权利纳入保护范围……民法总则落实宪法精神,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
“这是一部体现党的主张、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具有时代特色的民法总则,对维持民法体系内在协调性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评价道。
编纂民法典,以民为本,增进全体人民福祉——
“民法总则将民事权利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体现了全面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表示,这进一步奠定了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基础,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体现。
“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典的‘总纲’,为公民权利提供系统化的指南。”周光权说,“民法典必将对中国的发展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民为邦本,法系根基。中国的民法典,必须按照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实践来制定。
事随时移,法随时变。回顾民事法律立法进程,恰似一幅描绘奋进中国的壮美画卷。而一代代中国立法者,正为这幅画卷挥毫泼墨……
人民民主的勃勃脉动——编纂民法典从人民的共同意愿出发,民法总则“铸法”之路揭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真谛
一部民法典,彰显一个国家立法水平。
农业、工业、信息化时代特征并存——这是中国经济社会现阶段面临的复杂情况,也是编纂民法典必须面对的现实。
这是一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
多大的孩子进行哪些民事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10周岁,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下调至6周岁。草案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后,一些代表委员围绕这一修改产生了观点碰撞:
“儿童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提高很快。现在6岁小孩的认知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定6岁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
“孩子6岁刚开始上小学,字都认不全,调到8岁或者恢复到10岁更合适。”
“不如大城市里的孩子见多识广,在偏远地区和农牧区,一些孩子8岁才上学,6岁还啥都不懂。从10岁一下降到6岁很难适应。”
6岁?8岁?10岁?从立法座谈会发表意见到人大常委会审议再到全国人代会审议,从致信立法机关到网上发表意见,各方人士各抒己见。
最终,民法总则把年龄敲定:8岁。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唯有广泛听取和尊重各方意见,才能汇聚多方智慧,保证立法质量。
这是寻求社会认同“最大公约数”的不懈努力——
“居委会在监护上承担了不少职责,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朱国萍在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上直言不讳。
上海虹桥街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这种接地气的“直通车”,老百姓的心声得以原汁原味直达国家立法机关。
立法工作者走出机关大院,深入到火热的生产生活之中。在会议室里与各方人士座谈,在农家院和村民促膝谈心,在企业厂房与工人们交流想法……倾听人民心声,碰撞思想“火花”,民法总则凝聚着人民的呼声与期盼。
这在共和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2016年10月、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分别召开4次座谈会,直接听取各方面对民法总则草案的意见。
印发草案稿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部分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草案全文3次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227条意见;中国法学会累计24.9万字的专家咨询报告在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只有深入实际,才能听到大家心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深有感触,“只坐在办公室里听汇报、拍脑袋、想当然,是无法制定出好法律的。”
这是凝聚社会生活规则最大共识的坚定追求——
针对各界提出诉讼时效过短问题,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
未成年人遭性侵,刺痛着公众神经。民法总则专门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个条款参考了各方意见,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和人文关怀。”王轶说。
房产交易中,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惜售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由此建议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民法总则对此作出回应,在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中增加了“继续履行”。
“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民法典为整个国家和社会注入新理念、新规则、新动力。”全国人大代表马瑞强说。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民法总则的“铸法”之路深刻诠释了这一论断。
信心满满的法治征程——民法典深深打上民族智慧印记,开辟全面依法治国新境界,为实现中国梦奠定坚固基石
一部民法典,熔铸着中华民族精神。
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必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针对民法通则中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欠缺,民法总则进一步扩大被监护人范围、调整监护人范围、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完善撤销监护相关规定……法律的完善,将推动监护制度不断丰富发展。
“监护是中国特有的制度,西方国家基本采用社会养老,但中国养老走的是以家庭为基础,社会、国家相结合的道路,总则的规定体现了对家庭关系的重视,弘扬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孙宪忠说。
“绿色原则”成为总则的基本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法总则传承“天地人和”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蕴含着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智慧结晶。
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体现中华民族的“精气神”——
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民法总则本身就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宣示。
为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民法总则草案在审议中多次修改“减免救助人责任”条款,最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民法总则体现的是一国民法的价值观,国家和民族的精神与灵魂都融入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钱锋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民法典的立法主线,将优秀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准则融入整个民法典。
一个国家的民法典,体现的是其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每一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得到保障,就能最大限度激发创造力和社会活力。
一个国家的民法典,彰显出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中国有责任、有信心、有能力编纂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汇聚磅礴力量。
缘法求道,道立国坚。
民法总则诞生——中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迈出了关键一步。
这足以令人振奋和期待——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统一的中国民法典将“日出东方”。(参与记者:罗宇凡、刘奕湛、白阳、罗争光、陈菲、郑良、马勇、刘懿德、李鲲、涂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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