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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
2017年04月13日 08:37:02 来源:人民日报

  “原审被告人姚某与古某共谋实施并自始参与犯罪,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及完成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事后退赃行为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不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原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的诈骗抗诉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古洁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据介绍,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全国首宗省级院副检察长直接办理并亲自出庭的再审抗诉案件。

  院领导直接办案是广东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指导意见,要求具有检察官身份的领导干部必须亲自办案。

  当日开庭审理的案件是一起再审抗诉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7月,原审被告人古某(深圳某贸易公司负责人)、姚某(深圳某教育咨询公司董事)通过设立赌局诈骗谋财。同年9月,古某、姚某伙同余某、陈某、周某,先后两次对张某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1394万元。

  案发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古某等5人犯诈骗罪,其中古某、姚某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和10年;认定余某、陈某、周某系从犯,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5至6年。5人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但认定姚某系从犯,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改判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改判陈某有期徒刑4年;改判周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申诉人古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对姚某、余某量刑明显不当,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在当日庭审中,袁古洁认为原二审法院判决应予纠正。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广东作为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直接办案、依法履职渐成常态。“我们要求领导干部不但要亲自办案,而且要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等类型案件,充分发挥带头示范和业务骨干作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表示。

标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司法体制改革 责任编辑: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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