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对民法的这一评价恰如其分地说明了民法对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作用。
专家认为,民法总则的制定,确立了科学系统的民事权利体系,拓展了权利内容,创新了保护方式,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制化和产权平等保护的精神,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凸显民法的权利法属性
民法总则第三条就开宗明义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规定,凸显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说,民法就是写满民事权利的宣言书,通过制定民法总则和编纂民法典,可以使民事权利保护法制化、体系化、科学化。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在孟强看来,民法总则的两个“平等”,来得并不容易,它反映了人们对民事权利保护认识的变迁。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实现人的解放,才能实现生产力的解放。”孟强说,现代民法,强调人与人的平等和各种所有制的平等。只有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权利,才能体现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
当然,保护民事权利,并不意味着一味拔高权利而不讲义务。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现代民法的要求。当前社会出现的诚信缺失、违法犯罪,与忽视义务和责任有一定关系。民法总则在专章规定权利的同时规定权利行使的边界,十分必要,很有现实针对性。”孟强说。
为规定具体权利提供依据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除了列举各项具体人格权,民法总则还采用概括的形式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认为,不能小看这一规定,这是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开放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类型的人格权,如贞操权、悼念权很可能从中生发出来。
“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民事权利体系,是民法总则的特色,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了依据。”周友军说。
的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民法总则用创新回应权利保护的新趋势。为保护胎儿利益,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只要胎儿娩出时是活的,那么他在母亲肚子里时接受赠与和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是有效的。对现实中许多遗腹子的权益保护来说,这提供了法律依据。”周友军说。
延长权利保护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知名的法律谚语讲的是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效过长,权利人长期不主张权利,对义务人来说,就始终处于惶惶不安中。但如果诉讼时效过短,权利人因种种原因耽误了主张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的机会,对权利人来说很不公平。
如何平衡二者关系?此次制定民法总则时,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过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的情况发生。
经过反复考虑,民法总则最后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两年变三年,对民事权利保护来说,更符合现实需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说。
在民法总则中,还有一项特殊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但不敢声张,有的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成年前不追究性侵者民事责任,以免弄得‘满城风雨’。但按照原来的诉讼时效规定,等未成年人成年后再想追究,往往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熊丙万说,此次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有利于他们维权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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