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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前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2017年05月03日 08:27:16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财政部网站2日消息,国家卫计委、财政部等七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2017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9月30日前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通知指出,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7月31日前,所有地市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全部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通知要求,巩固完善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到2017年年底,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区域内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通知指出,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到2017年底,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同时,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各省(区)分别确定1个城市作为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城市;各直辖市分别确定1个区(县)开展省级示范工作。除安徽、福建、江苏、青海4省外,各省(区)及兵团分别推荐1个县(市、师)作为第二批国家级示范候选县(市、师)。省级示范城市、国家级示范候选县(市、师)和直辖市示范县(区)名单经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后,于5月15日前报国务院医改办。

标签:综合改革;付费;医疗费用;卫生机构;医疗 责任编辑: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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