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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为何屡禁不止?立案难 执法衔接不畅
2017年08月11日 08:28:58 来源:检察日报 靳丽君

  传销野蛮生长根源在哪儿

  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是解开打击传销难题的关键

  大学生李文星在天津市静海区遭遇传销骗局不幸身亡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天津警方积极应对,开展集中行动,打击整治“蝶贝蕾”等传销组织。

  “‘蝶贝蕾’传销的洗脑课程,我现在都可以倒背如流。”近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资深反传销人士叶飘零,言谈间,他显得十分平静。叶飘零曾经在“蝶贝蕾”传销组织待过几年,还做到了一定级别。他退出传销组织后,2005年与几名志同道合的志愿者成立了反传销同盟,致力于解救陷入传销的受害者。截至目前,已经解救上万名受害者。

  近年来,国家对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为何还屡禁不止,甚至愈发猖獗?该如何治理传销?

  入罪门槛高导致“立案难”

  在叶飘零看来,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案难。“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对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追诉。对于30人以下的,公安机关就不能立案了。”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刑法中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只有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该罪的定罪标准,则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早在2013年,央视记者曾经到传销组织卧底,并与当地警方配合进行抓捕行动。结果,由于该窝点一共只有29人,最终警方不得不将他们全部释放。

  “传销组织手法很多,有人会专门研究法律,对抗能力很强。”叶飘零说。

  一位有着丰富传销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这几年,他所在的检察院一直注意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但从办理的案件来看,基本都是对一些下游犯罪进行处罚,如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对传销行为本身定罪的很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彬则认为,从立法的角度讲,“30人”和“3级”的规定,是合理的。“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传销组织存在,二是起到组织、领导作用。‘30人’是对‘传销组织’存在的人数认定;‘3级’则是对在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结构认定。”

  “即使抓到组织、领导者,但将积极参与传销活动者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只对其进行简单的说服教育,这只是治标不治本。”叶飘零说,即使打掉一个组织者,很快会产生另一个组织者,而传销组织根本不会解散。

  “之所以不对其他参加者进行刑法处罚,是考虑到很多参加者本身也是受害者。但是如果他们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袁彬说,从立法角度,可以考虑将多次参加传销的人员,纳入打击范围。

  执法衔接不畅是问题关键

  “除了入罪门槛之外,执法力度不够也是原因之一。”叶飘零说,“目前法律规定,对传销组织的执法是以工商机关为主。而工商机关执法力度远远不够,他们没有权力进入私人住宅强制执法;如果人被限制自由,也没有相关技术手段进行定位。而且,从老百姓的常识来讲,根本想不到工商机关有这个职能。即使受害,也不知道该去找工商机关。”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在打击传销行为中,工商机关是必要的执法机关。”袁彬解释说,传销行为不仅涉及刑事犯罪,也会涉及行政处罚,这时就需要工商机关进行处理。例如,《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该行为不按照犯罪处理,那么,该行为就应当属于工商机关管辖范畴。

  “另外,法律并未将工商机关先行介入规定为强制的前置程序。遇到传销行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先行介入。”袁彬说,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对此专门进行了解释。

  “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执法机关谁主谁次,而在于两者如何有效衔接。接下来,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这才是解开打击传销难题的关键。”袁彬表示。

  叶飘零建议,可以将民间力量作为打击传销的重要补充,起到宣传、反洗脑等重要作用。例如,民间组织与执法机关加强联动配合,将其获取的线索及时向执法机关汇报;或者执法机关端掉的传销窝点,民间组织可以对参与人员进行劝说挽救。

  宣传难以跟上传销“变种”步伐

  “传销活动愈发猖獗,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反传销宣传不到位。”叶飘零说,目前,媒体经常报道传销案件,大都是由于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传销个案。现在很多传销已经非常“人性化”,根本不会限制人身自由与通讯。“有些受害者甚至会受此误导。误入传销组织时,看到既没有没收手机,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就想当然地以为这不是传销,下意识地就放松了警惕。”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新式”传销可谓花样百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显示,很多传销打着“微商”“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甚至演变出金融传销、旅游传销等,让人防不胜防。

  “正因为这样,实践中,对传销的认定越来越难,而群众就更难以辨识了。”袁彬说。

  “可以通过受害人讲述其亲身经历的方式,增强揭露新型传销的针对性。”叶飘零建议,在传销活动的重灾区,还可以利用居委会和物业的力量,挨家挨户进行宣传,将反传销宣传日常化。政府还可以设置举报奖励,提高大家举报的积极性。

  “传销如此猖獗,根本上还是因为很多人抱有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所以,要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引导公众树立合法致富、勤劳致富的观念。另一方面,让人们充分认识到传销的危害,增强对传销行为的辨识能力。”袁彬说。

标签:传销;传销组织;工商机关;传销行为;组织者;传销活动;执法机关;机关;执法;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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