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8月份起,高等院校的陕西籍在校孤儿(包括成年孤儿)学生,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在校学费资助、就业补助及特困生可享受的其他各类资助。10月17日,记者从省民政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在全国率先系统出台孤儿大学生福利政策,填补了孤儿大学生救助的空白。
1123名农村留守儿童
纳入政府保障范围
截至今年9月底,我省未成年人共650万名,其中不满16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224339人,较2016年减少21126人,18周岁以下各类困境儿童39661人。其中孤儿11569人,特困人员中的儿童4769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056人,低收入、低保家庭中重残、重病儿童13267人。
针对这些孩子,我省先后开展了“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孩子回校园”,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两个专项行动。据不完全统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已劝返复学244人,登记户口1188人,为7059名无监护能力和父或母无监管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落实了管护责任,按要求签订了家庭监护责任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1123名农村留守儿童及时纳入了政府保障范围。
我省将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生活救助和落实监护责任向探索源头预防延伸。宝鸡、渭南、汉中、安康、长安区、兴平市、长武县等7个市、县先后被确定为全国试点地区。新城区、阎良区、金台区、千阳县、秦都区、渭城区、三原县、旬邑县、汉台区、南郑县、汉滨区、石泉县等12个县、区被确定为省级试点地区。通过努力,基本实现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建立了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
在校孤儿大学生
可享受到四类补助
为帮助孤儿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实现就业,我省已开始对孤儿大学生给予生活、学业及就业等方面的资助。民政厅与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高等教育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今年8月起,具有陕西户籍的考取了教育部门核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孤儿(包括成年后孤儿)学生,可享受到四类资助。
一是享受生活补助费,已被录取的孤儿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不再发放原政策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应在本人入校报到当月起,参照我省孤儿机构集中供养标准(1000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费,毕业次月停发。主要用于基本生活、文具等日常支出和往返车费的补助。二是享受在校学费资助,学费除享受国家教育资助部分外,标准内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分学年予以资助,民政部门资助部分最高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万元。三是享受就业补助资助,按相关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补助。四是其他资助,在校孤儿学生按照特困生享受现行其他各类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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