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帮他人收账,后将被害人强行塞入汽车看管并进行殴打,逼迫被害人写下欠条。近年来,类似因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在对近年来受理的非法拘禁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近3年,此类犯罪涉案人数显著增加,其中因索债引发的非法拘禁犯罪达32件,占比94.1%。
非法拘禁背后多为谋求收债报酬
万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严学万告诉记者,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批以收取一定数量或比例钱物作为报酬的索取债务人员。在张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张某与债权人付某约定以收到钱款的10%作为报酬。
2016年1月8日,付某委托被告人张某找被害人向某某催收借款,约定收到的钱提10%为张某所有。2016年1月8日晚至同月9日,被告人张某、张某军、程某某三人采取紧跟的方式一直跟随向某某。
当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张某军、程某某到万州区百安坝一咖啡屋让向某某凑钱还款。为防止向某某逃跑,被告人张某、程某某分别邀约陈某龙及陈某来咖啡屋帮忙看守。
其间,由于向某某一直未还钱,被告人张某多次采取“装麻袋、浸长江水”等言语恐吓向某某,并对前来找向某某的李某功、李某先等人称“不先还20万元,哪也不准走”。向某某提出要回家换衣服,被告人张某予以拒绝。
同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陈某龙及陈某对向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其归还借款。遂即,公安机关到达咖啡屋,将被告人张某、陈某龙、张某军、程某某及陈某、张某等人抓获。
经医院诊断,向某某被殴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不法事实。被告人张某、张某军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陈某龙、程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在晏某某非法拘禁王某某一案中,邵某以每日200元的好处费邀请晏某某为其收债。
2008年4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晏某某伙同邵某等人先后在重庆市万州区名仕酒店、国际大酒店非法限制被害人王某某人身自由,直至4月22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国际大酒店被民警解救。
被告人晏某某在2008年被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避侦查,后于2014年10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60余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为共同犯罪且呈有组织犯罪迹象
为达到对债务人人身或心理的强制目的,在因索债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中,债权人通常邀请多人参与索债。万州区法院近三年受理的34件非法拘禁案均为共同犯罪,并有迹象表明有组织性犯罪存在。
在雷某某等6人非法拘禁案中,就涉嫌以讨债公司模式用暴力方式讨债。
2015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获悉被害人郎某某位于万州区沙龙路某酒店的信息后,安排被告人易某某等人前去找郎某某要债。被告人易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某权、刘某均、何某等人在酒店找到郎某某,并将其带至位于万州区青羊宫的某公司。雷某某与郎某某商谈偿还债务一事未果后,将郎某某交给刘某权后离开公司。
在公司的一间小屋里,刘某权、刘某均和冯某某采取蹲马步和踢打等手段逼郎某某筹钱。晚饭后,郎某某被带至万州区某酒店继续受到看管,其间雷某某到该房间了解情况后离开。10月14日13时许,郎某某再次被带至该公司,其间冯某某踢了郎某某一脚。
当日晚饭后,刘某权、刘某均、何某带着郎某某返回酒店找郎某某的妻子杨某筹钱,杨某趁刘某权等人不备将房门锁上并让郎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郎某某解救。
至此,被害人郎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近30小时,经万州区中医院诊断,郎某某左小腿软组织损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易某某、刘某权、刘某均、何某、冯某某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某、易某某、刘某权、刘某均、何某、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至10个月不等。
在对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进行分析时,万州区法院认为,群众法治意识淡薄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债权人往往自恃有理,认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要回借款都是合理的,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讨债行为如有不当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而债务人自认有错在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助长了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发生。”严学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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