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有力调查措施,也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方高度关注的调查手段。截至5月30日,浙江各级纪委监委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交上了一张监察体制改革的合格答卷。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确保监察体制改革方向正确
2017年11月8日,湖州市中院公开宣判了台州市政府原副市长陈才杰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才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这是2017年3月浙江省监委成立以来办理的首例留置案,承办此案的省纪委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回忆,当时刚完成转隶组建,便接受指派,心里不太有底。
省纪委监委齐头并进,纪法审查调查同步推进,追查分析近100个银行户头,比对关联涉及20家公司的资金数据……夜以继日的并肩作战,稳步推动了办案进程。2017年3月中旬,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初核基本证实陈才杰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据当时已掌握的问题线索,并一条条对照留置措施的使用条件,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向省监委领导报告请示,初步判断此案符合留置条件,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经省纪委省监委集体研究决定,报省委同意,4月2日宣布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至此,审查重心转向证据固定和审核处理。
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加强。“我们正是通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决策执行机制,用集体研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文书文本等形式,把党的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固化下来。让原来的‘结果领导’转变为‘全程领导’,从程序决策上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
发挥留置措施威力,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步步推进,留置措施在浙江的运用愈加娴熟。
2018年4月19日,舟山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总工会原主席苏某某受贿案,而就在此前不到十天里,浙江机场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金某,绍兴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何某某受贿案,也分别在金华市中院、台州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从2017年11月这3名省管干部密集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到2018年4月法院集中开庭审理这3起领导干部职务违法案件,整个过程只用了不到半年。较之以往,大大提速。这背后,留置措施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8年3月9日,东阳市纪委监委在查办东阳江镇农业和农村办公室副主任徐某某虚报冒领涉农财政补助资金案过程中,发现调查对象存在串供嫌疑时,第一时间向金华市监委申请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并通过前期精细的初核工作和留置期间有针对性的内审外调,固定了23万余元涉案款证据,仅仅10天就办结了这起留置案件。
2017年10月25日,舟山市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徐某某因涉嫌受贿被区监委立案调查。在查办徐某某案中,区纪委监委充分运用了谈话、询问、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中的9项。其中,留置措施发挥威力。留置期间,外调组和内审组相互配合、同步进展,及时高效地传递分析外围调查证据和内审口供,大大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同时,对徐某某进行持久有效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改造,让其认清形势,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主动交代严重违纪违法事实。
依法规范用好留置措施,维护严肃性权威性
留置的采用,让诸多重大复杂、难以突破的案情得以突破。但是,如何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对其严格限制,以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保障监察权的正确使用,是浙江各级监委在先行先试、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思考的课题。
在推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浙江始终把依法规范用好监察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中央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先后出台了《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监察留置场所暂行规定》等制度,对留置怎么审批、留置在哪里、如何监督留置措施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为依法有效开展监察留置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截至目前,浙江已建立集体研究机制和上提一级审批机制,从严把关监察留置审批。按照要求,市、县两级监委采取监察留置措施,除符合基本的留置条件外,必须由市、县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还须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从实践看,浙江通过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既确保了党对监察留置工作的绝对领导,又有效防止留置的乱用、滥用,杜绝了未批先留、违法留置等行为,维护了留置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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