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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2018年08月07日 09:22:43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赵红旗 制图 高岳

  “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新乡市中院改判一名企业家无罪案件成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

  一名企业家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入狱,16年后,法院重审宣判其无罪。罪与非罪的反转,就发生在甘肃省的赵守帅身上。

  赵守帅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30日发布的四个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之一。2002年,他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今年7月24日,新乡市中院宣判赵守帅无罪。

  “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定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赵守帅涉产权刑事申诉案时,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此。

  新乡市中院刑事判决书认定,新证据尚能证明案发时其资产可以保证履约,故此,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了案发前后的相关情况。

  企业家被跨省抓捕

  案发前,在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29岁的赵守帅是当地响当当的农民企业家,人送外号“赵半城”。当时,他经营的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在县城占地千余平方米,还另有一处三千余平方米的农机商贸城。

  1999年1月15日,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民警在永昌县将赵守帅抓获,将其带往河南羁押,涉嫌的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同年2月14日,赵守帅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4月13日,赵守帅被新乡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2年8月18日,新乡市检察院以赵守帅犯合同诈骗罪向新乡市中院提起公诉。当年11月30日,新乡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守帅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另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3万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新乡市中院在判决中称,农牧公司于1997年先后向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简称“新乡一拖”)订购各种型号拖拉机142台,但收到货后,仍有76万余元货款未向拖拉机厂付款。农牧公司与新乡一拖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资产被抵押,同时还欠有银行贷款。

  判决认为,农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守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当年和河南、山东的很多厂商都有合作,年销售额上千万元,为什么要故意拖欠他70多万元?”赵守帅不服此判决,在申诉中称,双方当时只是在价格上产生了一些纠纷。

  2010年7月14日,赵守帅出狱。之后,他走上了申诉之路。

  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

  今年4月12日,新乡市中院开庭重审赵守帅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赵守帅的辩护人当庭说,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应动用刑事手段。

  赵守帅在这次庭审时说:“恳请法官严格区别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我和农牧公司没有犯罪。”

  法院这次开庭,距离赵守帅被抓已过去19年。

  案件转机来自检察机关的抗诉。

  2010年,赵守帅刑满释放。之后,他向新乡市中院申诉,被驳回后,继续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据此,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3月8日,河南省高院裁定撤销新乡市中院2002年的判决,发回重审。

  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包括: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新乡市中院原审认定,农牧公司与新乡一拖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资产被抵押,同时还欠有银行贷款。

  而河南省检察院复查时发现,农牧公司的贷款时间并非案发同期,而且案发时农牧公司还拥有多套固定资产,包括1019.64平方米的办公楼、面积3528平方米的土地等,均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新乡市中院重审认为,农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守帅在与拖拉机厂签订、履行合同中,主体资格真实,意思真实,没有采取诈骗手段;在与拖拉机厂经济往来中给付了大部分货款,且同期向其他企业支付货款达800多万元,有实际的履约能力;无法认定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拖拉机厂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也没有在收到拖拉机厂所供货物或者销售后携款逃匿的行为;农牧公司因资金紧张,虽存在不能按约付款的违约行为,但能向对方说明情况和作出保证;原有证明农牧公司和赵守帅无履约能力,认定公司资产已抵押的判决后已被撤销,新证据证明农行永昌支行诉农牧公司的贷款,已基本结清;新证据尚能证明案发时其资产可以保证履约,故此,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新乡市中院重审认定,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单位农牧公司和被告人赵守帅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请求宣告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申请国家赔偿21亿余元

  接到无罪判决后,赵守帅说,他将申请国家赔偿,除人身自由赔偿金358601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万元外,其已经初步核算了原审被告单位农牧公司的损失,准备申请赔偿单位停产、停业损失21.6亿元。

  之所以提起申请赔偿单位停产、停业损失,赵守帅在被河南警方采取强制措施3个月后,即1999年4月,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农牧公司偿付农行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9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99600元,合计3519600元。

  金昌市中院还认定,农牧公司曾在1998年及1999年间,将1019.64平方米的办公楼及19套住宅楼抵押给农行永昌支行。农牧公司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分文未交,属明显违约,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永昌支行可行使抵押权,从拍卖房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001年6月,金昌市中院裁定,永昌公司1019.64平方米的办公楼、18套楼房、12间车库、18间小房归永昌支行所有,抵顶上述债务。

  这起债务纠纷案开庭时,被羁押的赵守帅并不知情。他出狱后,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2012年8月,甘肃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缺席裁判,向甘肃省高院提起抗诉。

  其后,此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农牧公司支付农行永昌支行逾期贷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贷款利息4850元。甘肃省高院维持了再审判决后,赵守帅向兰州市中院申请返还涉案房产。

  2014年7月,兰州市中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农行永昌支行向农牧公司返还房产,至今仍无进展。

  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最高检的通知,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由此计算,赵守帅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约为110多万元。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高瑛玮教授认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从赔偿先例看,即便是作出,数额也有限,而赔偿单位停产、停业损失的诉求,未必获得支持。

  “企业家受到不当的刑事追究,不仅人身自由被剥夺,所属企业也被关停,其中损失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重塑企业家的市场信心,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不少受访者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标签:中院;农牧;农牧公司;申诉;产权;无罪 责任编辑: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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