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政策调整:三四线房价市场将趋于降温
原标题:棚改政策调整:三四线房价市场将趋于降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会议指出,要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对新开工棚改项目抓紧研究出台金融支持政策,严禁借棚改之名盲目举债和进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会议传达出两个信号,也为后期棚改工作指明了方向。
信号一,棚改要体现居住属性,货币化安置不搞“一刀切”。
一方面要坚持推进而非叫停这一民生工程,另一方面又要即时纠正地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偏差做法,比如随意扩大棚改范围或者棚改成本控制不严等。
我们应该看到,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在去库存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带动部分城市房价明显上涨,而不断增强的房价上涨预期又刺激了投机炒房需求,这与以棚改货币化安置为主的去库存政策初衷相悖,在当前库存市场已发生明显变化的背景下,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有必要因地制宜作出调整和完善。
而此次国务院会议进一步强调,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这也给了市场一个明确预期,即货币化安置政策要调整收紧,但不会全面取消,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方,仍可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要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范围和标准。既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切实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铺摊子,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标准和范围,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
信号二,加大棚改金融支持力度,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
此次会议要求要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但考虑到金融风险问题,各地需根据自身财力来制定棚改任务,严禁借棚改之名盲目举债。要树立精打细算理念,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禁大手大脚花钱,严禁违规支出,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贷款,努力实现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总体平衡。此次会议在部署下一步棚改工作时,所提到的三点要求中,出现了三个“严格”,也让规范棚改项目和资金管理,被认为是下一步相关工作的重点。
其中,又以涉及项目资金管理的“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确定2019年度棚改任务。保持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水平不降低,有序加大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力度”的相关表述,最为引人关注。显然,相对于此前更多利用政策性金融为棚改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的模式,棚改债作为地方政府债券,其发行利率一般在3%左右,能有效降低棚改资金成本。同时,这一模式进入国家预算编制体系,在审批发行、项目选择和资金利用的各个环节都可以更加透明、更易监督,可以有效避免棚改预算外融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那么此次棚改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首先,关于房价,尤其是三四线城市房价的影响。本轮房地产调控已历时近两年,重点目标锁定在一线城市和重点二线城市,而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则持续处于价升量增的高位运行状态,其中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断上升是主要的推动力量。本次政策调整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未来三四线房地产市场趋于降温,不排除部分城市出现房价回调的可能。
然而,三四线城市需求并非完全来自棚改货币化,未来三四线城市房地产热度的走势可能出现分化,对于棚改货币化依赖度高的地区,楼市可能会出现明显的降温,对于本地自身需求和周边城市需求带动的地区,房价和成交量在短期可能保持稳定,不容易大起大落。
其次,棚改货币化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棚改贷款不直接增加地方政府债务,但会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截至2018年5月,PSL余额超过3.12万亿元,由此带来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不可忽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当前阶段结构性去杠杆重要目标之一,从“化解存量,控制增量”的角度来讲,棚改货币化的比例有必要适度降低,同时有序推进棚改专项债。未来随着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的下降和专项债的替代作用显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将得到遏制,地方债务风险将得到一定程度化解。不过,由于棚改贷款的规模过大,短时间无法完全形成替代。
最后,债市方面,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调整将推动“棚改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较快增长。未来伴随新增PSL规模的放缓,地方政府发行的“棚改专项债券”将更大程度地承担起棚户区改造的融资功能。同时,与普遍3到5年的PSL贷款相比,“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而且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有利于保持债券期限与项目实施周期的一致性,控制期限错配等风险。
- 白玛赤林率团出席第三届欧亚国家议长会议
- 全国国企改革座谈会: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突出抓好六件事
-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11月1日起 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按不同程度提高
- 调控持续深化 楼市“金九银十”不再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