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 刘红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这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落实项目安排,及早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
根据决定,在201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5800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8100亿元,合计13900亿元。决定还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决定指出,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务院每年提前下达的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应当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并根据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来确定。提前下达情况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5年以来,国务院及其财政等部门按照预算法等要求,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后下达分省债务限额,再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批准政府预算调整方案的方式,批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保障债券资金合法合规地使用。但在实践中,由于省级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批准涉及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预算调整方案的时间一般在5月份左右,客观上存在政府债券发行主要集中在下半年的情况,不利于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也影响了预算执行进度。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在当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权议案,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时落实项目安排,及早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必要的、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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