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7月5日在北京召开,标志着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已总体完成。这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40年来多轮机构改革当中覆盖面最广、涉及领域最多且意涵最深刻的一次。此次机构改革的目标是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集中行动。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然且必需的“第五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能一蹴而就,期间会经历一系列理论、实践以及制度建设上的探索。此次机构改革必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留下深刻印记,对接下来相关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领域的实践探索产生重要影响。
尽管如此,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所强调的,完成组织架构重建、实现机构职能调整,只是解决了“面”上的问题,真正要发生“化学反应”,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既然此次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集中行动和重要举措,那么,改革成果的巩固和深化就需要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来把握和看待。
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更是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需且必然要实现的历史性任务。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意味着逐步形成与现代化发展内在要求相适应的国家治理体系,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不仅要建构起一整套相对成型的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还需要逐步形成一整套基于职能分工实施国家治理的组织结构体系。其中,各类组织机构因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承担着不同职能,而相应地具有不同的组织形式,遵从不同的规则,并按照不同的程序和方式行使权力。
根据现代化发展的普遍规律和我国政治发展的实践经验,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分工大致可分为以下若干方面。立法机关为社会生活的各个主要方面提供基本的规则体系;同时,作为现代国家普遍遵循的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规则的制定过程应当且必须更加公开,更加注重吸纳、整合民意。行政机关依然是负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是公权力运行的基本组织形式;与传统行政机构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强调行政权的行使须以获得普遍性的法律授权为前提。随着社会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各类矛盾纠纷居中裁决的功能需求,行使司法性权力的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增强其权威性也就成为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政治发展的普遍要求和法则,在不同的国家会形成各具特色的体制机制。根据发展实际,我国不仅建立了“对财的监督”的专门机构,即审计部门,还建立了“对人的监督”的专门机构,即监察委员会。此外,为了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形成最大共识从而最大程度地集中力量,我国还建立了专门的协商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此次机构改革,上述各类机构在组织架构方面得到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下一步继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点就在于,在巩固此次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催生机构改革的“化学反应”,也就是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使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各类机构按照其各自特有的规则和程序行使权力,更充分地发挥出作用、更好地承担起功能,从而形成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功能作用等各方面各司其职、各担其责而又协调统一的权力运行体系。
当前,我国已进入新时代,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逐步形成并健全以职能分工为基础的治国理政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体系,显得更加迫切。新时代的基本特征就在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日益增强,不再仅限于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还进一步扩大到了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强烈要求。面对这种情况,急需建立“回应型政府”,以便及时、有效地回应社会关切,将中央提出的“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的要求落到实处。而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的回应性,首先就要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人民政协在反映和整合民意方面的功能作用;同时,不断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更充分地发挥人大监督以及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促进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效。“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履好职、尽好责”,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一贯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巩固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具体体现。为此,就需要进一步加强民意机构的作用,特别是更充分地发挥人大和政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特有的功能作用。如此,才能将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和使命更好地落到实处。(作者 韩旭 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制度研究室主任、政治发展与国家治理研究执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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