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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阿4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2021年03月24日 10:07: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王希玉

  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宋某甲等4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4万元至2万元不等。4被告人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在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租赁一处闲置厂房,非法从事酸洗、镀锌经营活动,宋某乙负责提供技术和日常管理,宋某甲负责提供厂房、设备和协调当地事宜。在经营过程中,两被告人联系聊城市顾官屯镇、沙镇等地的铁件,以每吨400元至500元的价格拉至厂房,雇佣工人用盐酸、硫酸、锌等原料进行酸洗、镀锌,排出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便通过地下管道排至厂房以北的水坑内,造成周围环境污染。期间,被告人宋某丙、宋某丁负责驾驶车辆运输原料、成品,并帮助酸洗镀锌。

  2020年4月,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阿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涉案厂房内正在进行非法酸洗、镀锌,并通过地下管道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至厂房北水沟内,随即进行调查取证。经山东某检测机构检测,自该厂房排出至外排地面、厂房外北侧河沟、厂外南侧河沟的废水中检出重金属锌分别为127mg/L、784mg/L、95mg/L,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47-392倍。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宋其乙各交纳修复费用10万元,由专业机构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同年12月,经山东博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被污染的土壤等已被治理、修复。

  法院审理认为,4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锌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被告人;地下管道;重金属;审理 责任编辑: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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