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舌上有龙泉,杀人不见血”。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中的拳脚相加,但是这些在网络空间中用文字、图片等方式进行的伤害和侮辱,一样可以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恶劣的影响,让当事人的心灵流血。在伤害当事人的同时,网络暴力行为也严重污染了互联网环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样是针对网络暴力,在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治理网络暴力这颗毒瘤,营造良好生态势在必行。
开朗、乐观是牛钰给很多人的印象,踩着一条闪闪发光的“机械小钢腿”,她的豁达和洒脱得到了无数人的欣赏。
2008年汶川地震中,11岁的牛钰被压在坍塌的教室废墟下三天三夜,也因此永远失去了右腿。虽然遭遇不幸,但牛钰依然笑着面对生活,她曾踩着“钢腿”亮相上海时装周;还曾报名参加汶川马拉松;作为一名拥有众多粉丝的视频博主,她对待生活的态度激励了网络上的很多网友。
虽然收获了不少善意和祝福,但在今年3月,牛钰发布视频,自述遭遇网暴。在她公开的私信记录中,有网友对其进行恶意骚扰,甚至侮辱谩骂。而网络暴力不单单有谩骂侮辱,还有造谣诽谤等,这不仅会对当事人的情绪造成影响,还会改变他们正常的生活轨迹。
2020年7月,谷女士到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某偷拍。郎某某与何某某编造“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对话内容发至微信群。之后,偷拍的视频、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多个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此事在网络不断发酵,谷女士因此被不明真相的网友辱骂,遭公司劝退,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她直言经历了“社会性死亡”。
除了直接的谩骂和攻击,网暴往往还存在“人肉搜索”“个人资料被曝光”等恶劣行为。网络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超乎了很多人的想象。
只因一头粉色的头发,“95后”女孩郑灵华也遭到了网暴。2022年7月,郑灵华拿着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向病床上的爷爷报喜。让她没想到的是有人针对她的粉色头发,给她贴上恶毒的标签;有人甚至攻击她生病的爷爷。
谣言和网暴给郑灵华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在她的社交媒体上,她曾写下了这样一段话:“我宁愿生一场大病做一场手术,可以让自己看得到躯体好起来的过程,但是网暴后的心理创伤,不知何时才能消失。”在与抑郁症抗争多日后,这位少女最终以自杀结束了年轻的生命。
一些针对他人肆意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不时出现。躲在键盘后面的人到底是谁?又是谁在推波助澜?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梳理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网络暴力案件,总结出了这类案件的一些规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总结,从这些案件的被告主体情况来看,主要起诉集中在平台和网络的一些大V,也有一些普通的网络用户。普通的网络用户往往都有从众心理,认为法不责众,并且隐藏在键盘后、App后,觉得匿名化又是虚拟空间,法律不会追究本人;对于网络大V来说,法治意识淡薄,往往基于网络大V转发的一些评论,引发了暴力升级。
网络暴力行为,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还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那么,如何治理网络暴力呢?遏制网暴,首先就要防患于未然。平台是第一道防线。
在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依法从严处置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支振锋: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平台尽到义务、履行责任。比如说,平台在技术上建立网络暴力内容识别模型,能够及时监测预警网络暴力,遇到网络暴力的情况之下,能够有应急处置办法。
在通知中,还从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长效治理等方面明确了对各地网信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
为了切实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在今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不仅对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网络暴力信息处置和保护机制等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还强调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专家表示,这正是为了进一步强化源头预防。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支振锋:把去年那个通知上升为规章,让规定有了牙齿,能够更好发挥作用。
除了压实平台责任,落实监管部门职责的源头治理之外,一旦发生网暴,当事人的权利又该如何维护呢?由于网络暴力往往由陌生人实施,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即时性,使得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更多困难,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这不仅让一些参与网络施暴的人肆无忌惮,也让一些受害者维权困难。曾经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的谷女士在维权时,就曾面临着搜集证据困难的情况。
相对于检察机关进行的公诉,刑事自诉意味着当事人需要自己去搜集证据,再提起诉讼,这对于当事人来讲难度非常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支振锋:我们国家围绕网络暴力已经有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了,但是由于网络侮辱、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的特殊性,不容易找到侵权人,不容易提取证据、固定证据、提交证据,所以导致网络暴力受害者的维权在最后一个过程中遇到了堵点。
谷女士在维权过程中也遭遇了这样的堵点。但是她的案件在2020年12月出现重大转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警方对郎某某、何某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该案由自诉转为公诉。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从过往的案例看,依法治“暴”,必须有效降低受害者维权成本,建立快速打击机制,让网暴受害者不再“一个人战斗”。
在今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对于网络侮辱、诽谤以及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他罪名处理的网络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不仅仅是着力解决网暴当事人搜集证据难的堵点,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支振锋:自诉转公诉,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受害者转为公诉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这种情况对于惩处网络暴力,客观上来讲,维护网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很大改观、有很大帮助。以前讲法不责众,网络暴力发起者、参与者非常多,没法一个一个找到,以后这种情况有可能得到改变。
互联网的发展,让网络用户获得了更多元、更便捷的表达渠道,敲敲键盘就能发表意见,但是网络空间一样有道德底线,有法律红线。肆意妄为的攻击谩骂、添油加醋的留言评论,即便是在网络空间里也一样会踩线,造成社会危害。截至2022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网络空间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遏制网络暴力,既需要网络平台负起责任,同时也需要作为网民的你我都能自我约束,维护网络文明,一旦遭遇网暴,也要依靠法治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方共同努力,让网络空间更加天朗气清、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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