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颇受社会关注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应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4月26日《宁波晚报》)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两大闪光点: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其二,车库、车位向业主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修改稿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小区停车到底有多难?在小区里,免费的停车位是十分有限的,一到下班的时候,就出现了“车位难找”的尴尬。一些小区的业主只得“见缝插针”停车,造成的问题是不少的:一个方面是影响了交通出行,比如占据了车道,消防车进入十分困难,影响了火灾救援。有的患了疾病,结果是120车辆无法顺利进入,患者家属只能背着患者出去;一个方面是,造成了杂乱无序的脏乱差现象,横七竖八的汽车成了痛点,成了赌点。
而小区保安,也会“拿车位令业主”,进不了小区的汽车只能停在小区之外,有的时候还被交警贴了罚单。小区“停车难”的问题,主要由两个方面造成:一个是,小区免费停车位太少,不能满足使用;一个是,地下停车位倒是不少,而小区物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只售不租”。笔者家住江苏沛县的一个小区,我们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就是“只售不租”。很多地下停车位本身就兼具防空和停车属性,是不能买卖的,其产权属于国家,因此小区物业是没有理由“只售不租”的,原则上来说这种“交易”本身就是不合规矩的,甚至是违法的,根本就不能办理产权证书。
由此不难看出,宁波市的“小区停车位新规定”不仅是人性化的,不仅是法制化的,而且还更大程度的维护了业主的“权益之位”,让权益有了位置。作为小区的开发单位,在这个汽车时代,就必须把“停车位建设”作为标准配置,这是生活的必须,要“必须满足停车需求”。而作为物业部门而言,则没有任何权益对停车位“只售不租”。
禁止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权益就该有位置。说到底,小区的主人是业主,物业公司是搞服务的,不能逾越主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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