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最高检发布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男子受指派参会返程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工伤认定争议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抢救超48小时算不算工伤, 这类纠纷时有所闻,工伤认定该不该有“48小时之限”,屡屡引发极大争议。所幸,最高检发布的这起工伤认定案例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审法院支持“视同工伤”,二审、再审法院则不支持,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时认为,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法院最终采纳了抗诉意见,人社局重新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无疑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案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这些年早有声音指出,工伤认定应抱以人道之姿。否则,便有暗中鼓励家属在48小时内让患者停止心跳的嫌疑。从既有事实看,这种伦理风险并非没有。据报道,在48小时限制之下,曾有家属为保住工伤赔偿,不得不拔掉患者的呼吸机,以避免最终“鸡飞蛋打”、人财两空。也有企业为撇清工伤责任,减少工伤赔偿,竟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的员工的性命。“48小时生死线”因此被讥讽为“撇清责任线”。
在美国等国家,工伤认定主要看是否与工作相关,只要被认定和工作相关,都可获得工伤保护。我们的工伤认定也应与国际接轨。即使我们不能做到取消工伤认定时间限制,也可将认定工伤的时间范围扩大,如72小时甚至更长,以避免给老百姓增添“要保命还是要工伤赔偿”的艰难抉择,避免伦理风险出现。同时,以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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