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某从法院工作人员手中拿到一份特殊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他的个人重整计划并终结其个人破产程序。这意味着深圳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结。
由于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律,这宗案件也可以说是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例,梁某也因此成为国内“个人破产第一人”。
从司法上探索类似个人破产制度,国内有些地方也在进行。例如,去年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并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根据该《指引》,债务人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可以免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也可以依法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处躲债。这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特征。
不过,个人破产制度从法规创设上“破冰”的标志性事件,应该是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
个人申请破产,只是免除部分债务,而不是所谓欠债就不用再还了。一个人欠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而有了个人破产制度,相当于可以申请承担“有限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借助相关法律来逃避个人应尽的偿债责任。
事实上,申请个人破产的门槛并不低。如在深圳这宗案例中,梁某要如实申报自己的债务以及家庭收入和开支。法院人员多次上门调查,核实其夫妻两人的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甚至孩子学杂费等单据。最终,法院才确定梁某每月拿多少钱还债,以及留多少钱保障其一家老小的基本生活。
换句话说,在个人破产案中,法院既要考虑负债者的真实承受能力,也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让他们在跌倒后还能有东山再起的机会。如果他们被债务压得一蹶不振,就会打击创业信心,进而不利于社会创新和进步。
在这里,“不幸”是看得到的,而“诚实”就需要进行仔细调查和认定。只有那些守信用、重承诺的创业者,才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否则,个人破产制度就可能变成欠债者的避风港,这同样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也会对市场经济产生破坏作用。
虽说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只是针对当地人的地方法规,但这一探索与尝试对全国都有借鉴意义。未来,在深圳试点的基础上,一俟全国性个人破产法规出台,就可以帮助更多“诚实而不幸”的人,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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