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党中央赋予浙江新的光荣使命。乡村振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乡村振兴。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农助农兴农,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力量,也是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优势所在。
一、补短板:强化乡村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
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性工程。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农村基础设施均等化依然是影响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因素。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处,实施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工程。实施数字乡村战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完善邮政网点,促进邮政业服务、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农村道路等非直接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
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撬动社会资本的投入。坚持把农村基础设施作为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一方面,算好“整合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避免 “撒胡椒面”;另一方面,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建立多元的资金投入渠道,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撬动社会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破阻碍:打通生产和资本要素的梗阻
资金、土地和人才是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关键要素。实现在资本的带动下,人才、技术、产业等要素向乡村流动,关键是要加快清除阻碍城市要素下乡的各种障碍,畅通城市各要素下乡的通道。
打通资金的梗阻。在全省27个示范园区的调研中,多数融资来自商业银行,融资渠道单一,农村资产确权颁证、抵押贷款改革滞后,“融资难、融资贵”。要大力推广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经验,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重点开展农村房屋、农业用地、大棚等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权益抵押贷款,以及活体牲畜、苗果花木等生物资产抵押贷款;鼓励地方政府开展以农村资产确权为基础、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破除土地的藩篱。建设用地指标供应不足和土地流转关系不稳定是目前农村土地要素供给的核心问题。构建多渠道的供地模式,支持社会资本下乡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乡村集体组织按照流转使用土地的方式流转、使用闲置农房,缓解企地矛盾,满足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提高农民收入;规范土地流转,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平台,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形成公开、透明、公正的土地流转市场。
打破智力的限制。劳动力和技术是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两大重要生产要素。高素质人才和先进技术的缺乏依然是制约社会资本在农村生产经营的最大难题。制定针对性的人才激励性政策,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与工商企业形成利益联结共同体;加大对高素质科技人才的补贴,提高对企业介绍并引入先进技术的资金奖励,鼓励人才和技术下乡;鼓励社会资本企业设立农业创新服务中心,全面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培育懂技术、懂管理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库,为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储备。
三、重制度:形成全方位的制度保障机制
加强规划引领,鼓励乡村产业升级。在调研的27个园区中,第三产业产值占比较高的园区仅有11个,园区业态相对单一,产值不高,结构不尽合理。在社会资本引入中,应当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入新产业的发展,拓展农业产业链,创新产业模式,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一方面,要积极培育新业态,发展“农业+”模式,形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产品的精细化生产、深加工以及销售服务等新业态的形成。另一方面,推动农业“接二连三”,不断延伸农业的产业链、价值链,发展“文化+”“生态+”“民生+”“生活+”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新业态,充分挖掘农业的功能和乡村的价值,有效盘活存量,提高农村发展的活力。
强化政策引导,指明社会资本投资方向。调研组分析27个园区中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方向和领域发现,社会资本在农村的投资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普遍缺乏政府的规范性指引和策划。不少项目因为盲目投资,导致经营困难。县乡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引导社会资本在农村投资领域的作用,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指导目录和服务指南,有效化解社会资本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投资风险。省级层面应评选一批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标志性项目,做好引领和示范工作。
四、有监管:有效防范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失范
社会资本在乡村振兴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社会资本天然的趋利性,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生产周期短、风险小、成本低的领域中,也引发了社会资本下乡中非农化、非粮化、圈地囤地、利益联结机制失灵等问题。因而,需要特别重视和防范社会资本下乡异化,防范社会资本挤压“三农”发展权益。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动态监管体系。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生产投资过程中的全流程动态监管体现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在事前监管方面,对于进行农业投资的企业,进行准入审查,构建严格的社会资本下乡准入机制。在土地流转之前,严格准入条件,加强对经营项目的审核,判断其非农经营的可能性。在事中监管方面,严禁社会资本通过非法手段侵犯农民利益;对于大规模的农地流转应当建立以年为单位的定期检查检测系统。在事后监管方面,对于社会资本的退出应当同进入一样,建立起完善的评估机制,防止企业为进行短期投机行为而假装“参与”农业生产,损害农业生产。
构建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监管机制。通过农民入股企业分红的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强化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种植大户的带动作用,构建“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大户+农户”等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和农村居民信用体系,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通过信用体系的约束,强化契约意识,维护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企业和农民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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