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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购”手机是一种欺诈行为
2022年05月06日 14:30:56 来源:东方网 周志宏

  广东茂名的林女士近日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会员一元买手机”且配有iPhone13手机的广告时,禁不住诱惑点击下载了一款名叫“×推”的App,然后充值39.9元成为会员。然而,成为会员后,林女士根本无法成功“1元购”手机,该App页面提示她:福利金不足。咨询客服后答复:“只有满足商品页面显示的福利金后加1元才能购买手机,支付39.9元买会员年卡可获49.9元福利金,福利金不足需要您再次购买年卡会员。”林女士一算,如果充值到足够的福利金,充值金额则需达到1万多元,大大超过正规电商平台iPhone13手机的售价。“这不是骗人嘛”!(法治日报5月6日)

  调查发现,有多款App打出“1元购”“0元购”的广告,号称支付一元乃至不用钱就能得到手机等各种商品,或通过下载软件、观看广告等获取免费抽奖机会赢取手机等商品,由此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很多人像林女士一样,入局后大呼上当。非但“1元购”难以实现,想退款也困难重重。

  据了解,所谓的“1元带走新款手机”,不过是以抽奖的形式展开,用户抢购码和开奖码一致则为中奖,而获取抢购码的方式为花钱开通会员。有用户消费了200多元什么也没有抽到。

  “1元购”手机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上述App以“补贴金”等形式误导和忽悠消费者充值,实际上是消费者自己“补贴”自己,从而造成损失,商家的行为不止违反诚信原则,更涉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乃至欺诈。有关专家指出,“1元购”“0元购”这种模式本身就是一种消费陷阱,诱导消费者购买价格更高的商品,或以此引流;同时,消费者充值得到的是虚拟货币,商家又限制虚拟货币的消费范围和比例,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如果App的格式条款存在单方解释权,扩大自身权利、缩小消费者权利的情况,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如果消费者起诉到法院,根据2022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购物平台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如使用“补贴金”“福利金”等“代金”宣传,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真实、全面、准确的使用规则说明,不得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咨询,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接受消费者监督。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对“1元购”“0元购”这类乱象依法开展专项整治。消费者如遇到类似的套路,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请求消协对此调查或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对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保留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标签:1元购;手机;欺诈 责任编辑: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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